EHS.CN前言:

《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号再次修订,这是下一步严格监管的信号。然而,如果非常现实地来说,职业卫生工作做到合法合规谈何容易?危害因素多却分散,而去年出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又增加了许多内容;而职业危害因素评估与检测虽说有专业机构的支持,但进入企业的实际操作环节却很难执行——做了防尘就不用口罩?降噪做到什么程度,PPE才能简化?而这一切与员工是否得病症之间,却不是一一对应!

职业卫生工作不易,合法是企业的必须。然而,规范呢?标准呢?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违规、处罚、黑名单,企业名誉受损,员工受罪,EHS人战战兢兢……

那么,什么才算合规?事情完成与做好之间的区分在哪里?又该如何拿捏?

因此,本期聚焦:职业卫生100%合规,有多难?——怎么破?

EHS人对“合规”二字并不陌生,那么“规”指的是什么?可能是法律,可能是规范,可能是标准,也可能是不成文的做法。单单标准一项,就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区别。

上述行为的确是违法违规,这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失职、不作为,难以被原谅。那么,在职业卫生方面,都有哪些“规”是必须要遵守的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73号;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2〕第619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73号;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 《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1-2015;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4269-2015;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 《个体防护装备配置基本要求》GB29510-2013;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 《护听器选择指南》GB/T23466-2009;
  •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
  • 《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44-2015;
  • ......

EHS.CN注:

人要守法,企业也要合法合规。要遵守的规越来越多(强制性or推荐性的),意味着合规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于是,哪些条款是必须要遵守,不遵守就会被停产整顿,就会死人,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哪些是可遵守可不遵守?就成了企业负责人和EHS人最关注的事情,从上万条法规条款中挑选出企业最适用、关系最密切的,并落实执行好,成了每一个EHS人最头疼、同时也最要紧的工作。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为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的证明,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是保护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损害的重要手段,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若检查发现小王之前有听力损害,不从事噪声作业,就不会患上噪声聋。

工作场所噪声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也即LEX,8h<85dB(A)。不妨来看一下相关“规”是怎样规定的?《护听器选择指南》GB/T23466-2009中,4.4明确规定:

当LEX,8h≥85dB(A)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

当LEX,8h<85dB(A)时,若作业人员有佩戴护听器的要求时,宜为其提供合适的护听器。

也就是说,当工作场所环境噪声低于85dB(A),作业人员没主动要求佩戴护听器,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用提供护听器的。

  • 或者案例中的小王原本就有听力损伤;
  • 或者因为长期从事打磨作业,没有佩戴护听器,导致的噪声聋。

事实的真相是怎样的?我们无从得知。退一万步,即便用人单位提供了护听器,作业人员也佩戴了,实际防护效果又如何呢?当PNRx(护听器噪声级的降低量预估值)值为30dB(A)时,稳态噪声环境下典型的佩戴时间与保护效果的关系如下:

暴露在稳态噪声环境下,佩戴时
间所占百分比/%
PNRX/dB(A) 暴露在稳态噪声环境下,佩戴时
间所占百分比/%
PNRX/dB(A)
50 3 90 3
60 3 95 3
70 3 99 3
80 3 99.99 3

数据来自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举例:如某作业场所现场8小时噪声暴露为95dB(A),超标10dB(A)。某款耳塞标称降噪值NRR为29dB,SNR为30dB(A)。

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二十七条:

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O4869—2)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适合性判断:30dB(A)×0.6=18dB(A)> 10dB(A)。符合要求。

上述判断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当作业人员暴露在噪声环境中时一直有佩戴护听器。但倘若作业人员佩戴时间只有80%,实际降噪值为7dB(A)×0.6=4.2dB(A)< 10 dB(A)。不符合要求。

EHS.CN注释:

对比可发现,事情做了跟做好了之间的区别在哪里,有多大。事情做了却没有效果,等于没做,是件很可惜、很令人遗憾的事情。“规”要求的事情做完了,并不是终点;做好了,实际效果合规了,方是最终目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现状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此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还要做到三同时,还要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以及变更申报等等,变更申报要求详见下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申报要求

申报类型 申报时间要求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由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申报要求,亦可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都是围绕职业病危害因素来开展,生产工艺改变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调整了,或者是出现了职业病案例,都影响着EHS人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上述可采取的职业卫生措施优先次序原则大家都比较熟悉了,PPE优先等级最低,是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职业卫生并非只有PPE,也远远不止PPE。其他的如消除危险物质、设备的使用,或者使用低毒/无毒原料替代高毒原料等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15年7月发布了《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涉及职业健康领域的如下:

序号 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名称 淘汰原因 建议淘汰类型 建议限制范围 代替的技术装备名称
1 不带除尘的砂轮机 在抛光、机械加工企业,在打磨作业过程中会造成大量的粉尘,如打磨铝、镁等物品会产生大量的可燃爆粉尘。在原有设备上加装除尘设备进行改装,可能会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 禁止 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
2 无密闭无除尘的干法石棉选矿工艺 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高毒粉尘,对作业人员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 禁止 湿法石棉洗选工艺或有密闭除尘工艺的干法石棉选矿工艺
3 石英砂干法加工工艺 各级破碎环节容易产生大量粉尘,而石英砂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极高,对人体危害很大 限制 五年内逐步淘汰 石英砂湿法加工工艺
4 未单独设置喷漆间的木质家具制造喷漆工艺 喷漆环节产生的化学毒物容易对其他工艺作业人员产生危害 禁止 设置独立的喷漆间

以砂轮机为例,若选择了除尘式砂轮机,除尘效率高,则对PPE的佩戴要求就会降低,甚至可以不用佩戴口罩。各位EHS朋友,你是否还在为砂轮机的粉尘和噪音问题所困扰?不妨查一下是否有在用的被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技术装备?或许是它们在作怪。

EHS.CN注: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员工的生命健康,容不得一丝怠慢和作假。员工长期作业几年,十几年下来,会发生什么健康上的隐忧,都将有一个确确实实的结果,时间在检验我们EHS人的真正的价值与作用。

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方面要做到合法合规,但合规却不能达成最终目标,这将给我们带来终身的遗憾。所以,在职业卫生的问题上,要尽可能采取高优先等级、高效率的措施,去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而不是遇到职业卫生问题,就简单粗暴地交给PPE去解决。毕竟PPE标称的防护效果很丰满,员工实际使用时起到的防护效果很骨感。

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通过了第二次修订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前后的对比如下: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一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二款: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可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被分为两大类:一般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这里我们仅仅关注一般建设项目,根据新的规定,只需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但无需向安监部门提交报告,无需等安监部门的审核决定,等于取消了建设项目批准报建的一个前置环节。各位企业负责人、EHS人是否就可以松口气呢?

预评价报告不用提交了,不等于不要做预评价,实实在在做的事情并没有减少。没有拿到监管部门的审核决定,监管部门没有“点头”,用人单位反倒更是惴惴不安,更是担心预评价自身的合规性,因此,要求不降反升!

EHS.CN注:

职业卫生预评价用人单位要做,至于做得怎样?监管部门不再给予“形式”上的审核决定,不再做最后的裁判,真正做到把自主权归还给了企业,同时归还的还有企业的主体责任。所以,各用人单位企业负责人、EHS人,你们的终极目标到底是什么?单纯的合规?60%的合规?还是100%的合规?不妨思考一下自己心中的那个度在哪儿?

(关于2016.7.2版《职业病防治法》的最新解读详见2016年8月期双语解读:最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自《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颁布实施,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方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再次修订。这次修订尽管只是条文上的修改,但传递了一种重要的信息:职业卫生的事不能再拖,即将进入严格监管!现实的情况并不乐观,不少企业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特别是建成已几十年的老厂,以前没有规定的现在有了,以前没有要求的现在有了。而历史所形成的职业卫生基础设施不完善、各级人员不了解职业危害和法规要求,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差等等问题却必须面对。

EHS.CN注:

70%的发病率,实在令人震惊。几十名工人患上手臂振动病,生生拖垮了一家企业。可能是因为无知,也可能是因为无视问题,才导致职业病这一重大风险的集中爆发。作为企业主,作为EHS人,该如何面对、该如何处置职业健康方面的重大风险?往下看。

2014.12.31,佛山顺德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据报告,事发时,数十名工人在3号“挂车桥”车间用天拿水(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挥发性仅次于汽油)对机器进行清洗。车间摆放着四、五桶每桶170多千克的天那水,工厂同时在进行电焊。

该工厂有2039名员工,但令人震惊的是:竟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工厂的历史欠账可谓不少,作为该工厂的主要负责人,他选择了无视。各位EHS朋友,如果你收到了该厂的入职为EHS主管的邀请,你会接受该入职邀请吗?

  • 如果接受了,你是好样的!如果你没接受,也无可厚非。
  • 如果你已接受了该邀请,已经入职了。那么,请想方设法,去争取领导、老板的支持,然后,一点一点地解决掉这些历史旧账。在还清历史旧账的同时,切记不要增加了新账。
  • 如果你觉得“身不由己”?想在“身不由己”中维持现状?那么,请立马辞职,跳槽抑或是转行!切莫等到被追究责任时才恍然醒悟,因为已为时已晚。

除了职业卫生要合规,还有安全、环保、消防也要做到合规。但“规”并不是最高要求,只是最基本的、为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必须要做到的,做不到就会受到惩处。除了上述这些做不到就会被惩处的“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EHS人还要有自己的“规”,而且这些“规”要求更严格、要求更高。

合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员工的安全、健康,是为了规避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是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而不是为了面子,不是为了迎合谁谁谁,不是被谁谁谁逼的!

职业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大量企业,特别是早期建设的企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直在改变、在增加,所欠的历史旧账很多,老员工也积累了大量的职业健康问题,这要算起账来,难度有多大可想而知。

这也决定了该工作的难度与未来:容不得一点点假与虚,一旦疏忽了什么或遗漏了什么,过去的历史要算旧,而新添的欠账又该如何还呢?

职业卫生与健康的问题,每一天,每一次作业,每一个过程都在积累!再过十年,员工是否无恙?再过十年,我们是否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