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前言:

 

现在已经正式入夏,全国的大部分地区,已经能够听见蝉鸣了。避暑俨然成为了大部分人的日常,西瓜、冷饮也成了是大家生活的必需品。但是,夏季也是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EHS 人这个时候要面对更多的工作;还记得前一阵子的温岭爆炸、南方大雨吗?我们需要在任何突发情况下,随时启动防护模式,保护身边人的周全。

 

无论是待在家中还是出门在外,生活中处处藏着安全隐患,而这些安全隐患往往是人们对于危险认知的缺失或者不到位导致的。我们必须要对身边的安全隐患有所认知,才能及时远离危险。本期我们搜集了最近的一些 EHS 热点资讯,一起用 “放大镜”来看看这些问题,安全防护是否有遗漏掉?

 

本期聚焦:夏日的“洪水猛兽”——安全事故不能忽视

 

热点一:有限空间作业

一、今年以来,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 20 起,死亡 62 人

       6 月 18 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信息,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 20 起、死亡 62人,同比增加 7 起、16 人。针对夏季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易发、事故类型和发生场所集中、一些行业事故多发、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等特点,应急管理部近日向各地印发警示函,要求各地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进入夏季,有限空间内温度升高,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风险明显增高。从事故类型和发生场所看,今年以来发生的20起较大事故中,有17起为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有16起集中发生在污水池、抽水井、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共造成49人死亡。从行业领域看,今年以来较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工贸行业,两行业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总量的80.0%和79.0%。从伤亡情况看,施救不当是导致伤亡扩大的主因,今年以来发生的20起较大事故中,有11起是因盲目施救、救援措施不当导致伤亡扩大升级为较大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时候,让我们把目光聚焦一下在工贸行业,为什么呢?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工贸行业成为了有限空间事故频发的“重灾区”,小编搜集了近年来较为典型的有限空间事故案例,大家一起来看看:

 

       2019年2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双洲纸业有限公司污水调节池发生气体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

 

       2018年3月28日,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村一处已被环保关停的火纸作坊,在抽运污水池内污水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5月21日,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大桥金玉纸业有限公司1名员工在清理第三车间的废水回收池时中毒倒在水池内,随后赶来2名员工相继进入水池施救时中毒,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2016年12月21日下午,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在打浆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五名人员在制浆作业及后续救援过程中,相继发生中毒,3名人员抢救无效死亡,2名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2015年12月25日,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的青岛九盛纸制品有限公司发生较大中毒事故,一员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回水循环池巡查时中毒晕倒,其他人员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盲目入池施救,导致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15.99 万元。

 

       2015年8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大鲸港镇的安乡众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厂房废纸制浆车间地上1#浆池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9.3万元。

 

二、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事故频发原因

       关键词1:危险源辨识

 

       通过对近年来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事故分析发现,事故较多发生于厂内各种浆池、调节池、污水池等典型作业场。经事故后与相关作业人员交流发现,部分作业人员认为这种敞开池不属于有限空间,更不会导致人员中毒,从而放松警惕。

暴露问题:部分企业人员对有限空间的辨识存在误区,企业也未将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到位。

 

       EHS.CN小结:衡量一个危险源的后果严重性,就是这个危险源可能导致的最终事故的后果严重性,而不是这个危险源的后果严重性。一个危险源是谈不上什么后果的,危险源是后果的一个可能的原因而已。可以想一想,一个危险源的后果怎么能用死亡人数、财产损失数量来表达呢?因为这个危险源本身不会导致任何这样的损失后果。

 

       我们一直提倡说:“企业不需要一份完美的预案,他们需要一份具有执行力的预案”。事实上,企业不是不会编制预案,而是还不够了解自己。企业开展风险辨识时,要对每一个场所,每一个岗位都要进行风险辩识;需要全员参与,才能全面辨识到位。企业只有对现场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才能有效开展下一步风险评估、管控等工作。

 

       关键词2:违章作业

 

       通过多起事故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均存在违章作业行为,较为典型的有: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未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未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暴露问题: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现场作业监护没有按照规定展开。

 

       EHS.CN小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违章,是风险隐患点。我们的最高领导人更是强调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有大量文章在分析员工违章的原因,并总结出来各种“违章心理”,如侥幸心理、省能(偷懒)心理、好奇与冒险心理、从众心理等等。针对这些原因,采取的方法多为针对员工本身而采取的措施,如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深员工对安全重要性的认知,加大处罚力度等等。

 

       经过这么多年心理学的学习与探讨,偷懒、好奇等心理是人的正常心理,杜绝这种心理几乎是不可能的;是的,我们有各种规章: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企业自己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但同样都是人,为什么有些企业员工的违章就会少,而为什么有些企业员工的违章现象就屡禁不止呢?

 

       安全最难管理的是人——这世上最难得两件事,一是把自己的思维观念强加给别人,二是让别人把钱送到自己兜里,安全任重道远。

 

       关键词3:盲目施救

 

       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很多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中毒事故,特别是一些较大事故,起因往往是1-2个人在作业过程中遇险,而其他人员盲目施救,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参与救援人员的伤亡数量远大于最初遇险人员数量。

 

       暴露问题:部分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落实不到位,多数作业人员未能掌握有限空间中毒施救的正确方法。

 

       EHS.CN小结:6月21日,重庆市童家村河坝水域发生落水事故,8名落水小学生搜救起7名,均无生命体征。初步了解,玩耍期间因1名学生不慎失足落水,旁边7名学生前去施救,造成施救学生一并落水。看了这个新闻,让人十分惋惜,可能孩子们有互帮互助精神,但及时找大人帮忙才是救援成功率最高的方式,才是真正在帮助同伴!汛期水太急,未成年人不具备直接救人的能力,救援要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时家校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的同时,还应该教孩子基本的求生技能,遇到同伴落水的正确处理方法。

 

       企业的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也应该要做好,落实好,安全培训,一个也不能少!

 

热点二:VOCs治理进入深水区

一、“6·13” 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

       VOCs看起来是一个环保的事,但其实也是安全的事——VOCs本身就是易燃易爆的东西!

 

       6月13号,一辆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原计划由宁波开往温州,行驶到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中段时,突然发生爆炸,引发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截至2020年6月15日7时,该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72人住院治疗。

 

       EHS圈也在热议这起事故,有可能第一起爆炸是物理爆炸:液化石油气槽罐车泄漏后着火,火源烘烤储罐,罐内气体体积膨胀,像火箭一样一下子就窜起来飞。接着,可燃气体泄漏以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火花后发生了二次爆炸——化学爆炸。

 

       爆炸分为三类:化学爆炸,物理爆炸和核爆炸。如上述推断正确,这起事故,两个爆炸都占了,让我们等待最后官方的调查报告。

 

       据官方初步调查,该车牌照为浙CM9535,属于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9.5万元。近5年来,该公司共有10次行政处罚,事由包括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评测、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证在线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等。

 

       还有,事故视频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液化石油气刚泄漏出来是雾状的,“吃瓜群众”为了拍到最真实、震撼的场面,不但不躲还追着靠近事发点。但如果雾气一旦形成混合性爆炸物后,群众逃已经来不及了。

 

       在企业里面万一也发生了泄漏事故,所有员工、应急队员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处理不当,或者逃生路线不对,有可能小事“化大”,大事就变更大了。所以说VOCs不仅是一个环保的事情,其实也是安全的事情。应急管理能力提升,提升员工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越来越重要!(7月16—17日《工厂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广州和线上同时开班!)

 

 

二、有关VOCs的几部“要命”法规

       (1)《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发布

 

       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通过攻坚行动,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新建企业于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涉VOCs企业主要包括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30个行业。

 

       《标准》实施后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9类:

 

       01、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2、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4、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5、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6、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07、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08、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09、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7-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已于2020年3月4日发布,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属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有这么一个规定:“(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因此,搞清楚哪些原辅材料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按产品组成中使用的主要稀释剂差异,油墨可分为以下5类:

 

 

       其中,除了溶剂油墨,其余4类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要求的油墨均属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油墨产品,相关限值见下表:

 

 

       (4)《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

 

       《清洗剂限值》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中“出台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文)中“完成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中“加快推进清洗剂等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限值等重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等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的。

 

       众所周知,在工业生产中,为了去除各种污垢,清洗剂得到了广泛应用,已经成为重要的一类化学品。配制清洗剂时,加入一定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可以大大提高清洗剂对含油类污垢的清除能力。编制《清洗剂限值》标准,可以从源头限制VOCs物质的添加比例,减少清洗剂中VOCs物质的使用。

 

       《清洗剂限值》标准根据清洗剂成分的组成,将清洗剂分为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和有机溶剂清洗剂三类,分四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总和”对清洗剂产品提出了限值要求。《清洗剂限值》标准还提出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要求,并规定了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剂产品的检验方法和包装标志。

 

 

       其中,有机溶剂清洗剂VOC含量限制:900g/L(密度≤0.9g/ml),市面上大部分碳氢清洗剂密度在0.7g/ml-0.8g/ml,未超过限值,符合国家标准。而市面上大部分含有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的有机溶剂清洗剂含量都超过规定的限值20%,而含有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的有机溶剂清洗剂,其VOC含量超过2%也是不符合标准的。换言之,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上述超过国家标准的清洗剂将受到使用限制。

 

       EHS.CN总结:据有关权威官网介绍,《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一批国家强制标准的发布,初步构建我国VOCs源头防控体系。从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这个角度,开辟了大气污染源头防控的路径,进一步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低挥发性有机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定义。综上,小编认为未来VOCs的减排与控制将改变过去“重末端、轻源头”格局,逐步走上“源头治理为主,过程控制为辅,末端治理并重”的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