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EHS 新闻

EHS News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EHS 动态 > 综合资讯 >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12-3 21:3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75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
摘要:为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工作要求 ...

 

 为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编制了《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ehs.cn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予以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http://yjgl.gd.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jt_zfgmc@gd.gov.cn。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工贸处(邮编:510060)。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2月7日。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28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1号),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中涉及的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限制从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期限的细化条款。实施“罚款”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限制从业”以外类别的行政处罚时不适用本《基准》。

  三、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四、本《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两个或三个处罚档次(一档为最低档、三档为最高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五、当《基准》规定的不同档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因素且不具有从重处罚因素时,应当在从轻情节所对应的较低档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六、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七、本《基准》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以及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

  八、为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本《基准》中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均为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完整表述,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情复杂、情节特殊,在本《基准》中没有对应条款或对应条款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应当本着“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

  十、本《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所列条数均为具体违法行为。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基准》执行中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的,由省一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负责更正、修订并重新发布。

  十一、本《基准》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如何获得EHS币?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