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EHS大事件回顾

 

       2022年,应急管理系统从严压实安全防范责任,对33起较大和典型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督促提级调查,对事故和森林火灾多发省份和行业主管单位严肃约谈。其中,国务院安委会对5起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17个省(直辖市)对67起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2022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三个双下降”,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0%、23.6%。全国自然灾害受灾人次、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倒塌房屋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与近5年均值相比分别下降15.0%、30.8%、63.3%、25.3%,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创新中国成立以来年度最低。

 

一、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明细

       ·安委督〔2022〕1号

 

       2022年1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海湖新区项目二期培训综合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滑坡事故,造成14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专家组采用《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32864-2016)附录1滑坡稳定性评价和推力计算方法,利用勘察报告提供的岩体参数进行计算,滑坡区斜坡稳定系数为0.92;按岩土参数反演分析,滑坡稳定系数为0.857;按本次事故现场原状滑带土室内测试成果计算,滑坡稳定系数为0.799,3种方法计算结果均表明在2022年1月3日的切坡状态下,斜坡稳定系数已小于1,斜坡处于不稳定状态。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排除了地震、降水和地下水导致滑坡的可能。 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边坡开挖改变了斜坡的地表形态和应力分布,降低了山体抗滑力,导致坡体失稳,形成滑坡。

 

       ·安委督〔2022〕2号

 

       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造成14人死亡。3月2日,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初步核实致8人死亡,并存在瞒报行为。事故调查组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矿在2022年1月13日曾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瞒报事故(以下简称“1·13”瞒报事故),随即对“1·13”瞒报事故一并展开调查处理。

 

        事故直接原因

 

       “2·25”重大顶板事故直接原因:

 

       超出矿界范围布置的隐蔽采面支护强度不足,导致复合顶板[复合顶板:“也称离层型顶板,是一种岩性和岩石力学性质等方面特殊组合的直接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煤层顶板由下‘软’上‘硬’不同岩性的岩石组成;二是‘软’‘硬’岩层间有夹有煤线或薄层软弱岩层;三是下部软岩层的厚度一般小于0.5m,不大于3m。”]离层、断裂,支柱稳定性不够造成顶板推垮[顶板推垮:“指因水平推力的作用使工作面支架大量倾斜而造成的冒顶。”],酿成事故。

 

       “1·13”顶板事故(瞒报)直接原因:

 

       隐蔽采面切眼边掘进边推采出煤,支护不及时且支护强度不足导致顶板矸石掉落,酿成事故。

 

       调查组还发现,三河顺勋煤矿存在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承包, 违规转包分包、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行为。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三河顺勋煤矿实际控制人丁元勋等15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给予行政处罚;对三河顺勋煤矿安全副矿长赵新峰等3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黔越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张丛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另外,39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安委督〔2022〕4号

 

       2022年7月23日,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泓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

 

       ·安委督〔2022〕5号

 

       2022年9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透水事故,初步核实致14人死亡、1人失联,并存在谎报行为。

 

       1.1各省挂牌督办明细

 

        河南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豫安委督〔2022〕1号 2022年1月5日,安阳市殷都区铜冶镇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洗油罐着火事故,造成3人死亡。
2 豫安委督〔2022〕2号 2022年4月18日,郑州市郑州五洲大酒店俱乐部有限公司温泉游泳馆发生顶棚局部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8人轻微伤。
3 豫安委督〔2022〕4号 2022年7月29日,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黄河农场一分厂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陕西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陕安委督〔2022〕3号 2022年4月15日,榆林市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压球车间维修顶棚作业时,3名工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川安委督〔2022〕2号 2022年3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蓉台大道北段金马永盛片区供水管网工程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6.5万元。
2 川安委督〔2022〕3号 2022年7月9日,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街道安民村龙溪河流域污水管网4号泵站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
3 川安委督〔2022〕4号 2022年8月3日,广安市前锋区广兴镇凉滩水电站在实施恢复专用冲砂通道工程项目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云南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云安事故督办〔2022〕2号 2022年3月5日,香格里拉市云矿红牛矿业有限公司红牛铜矿在主井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

 

        山西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晋安督字〔2022〕4号 2022年4月10日,临汾市襄汾县铁宝丰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2 晋安督字〔2022〕5号 2022年4月17日,中煤华晋集团王家岭煤矿职工浴室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
3 晋安督字〔2022〕6号 2022年5月6日,晋中市榆次区的山西万宝德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粉煤灰罐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失联。
4 晋安督字〔2022〕7号 2022年5月31日,运城市芮城县圣奥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5 晋安督字〔2022〕17号 2022年5月31日,运城市芮城县圣奥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辽宁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辽安委督〔2022〕1号 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3.9”较大淹溺事故。
2 辽安委督〔2022〕2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富华园小区提升泵站“7.6”较大亡人事故。
3 辽安委督〔2022〕3号 葫芦岛市龙港区辽宁方盛环保科技供热有限公司“11·4”较大亡人事故。
4 辽安委督〔2022〕4号 本溪市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公司“9·15”一般事故。

 

        黑龙江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黑安督〔2022〕3号 2022年5月9日,绥化市肇东市黑龙江天宇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发生氧气瓶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2 黑安督〔2022〕4号 2022年7月5日,伊春市伊美区桃源小区东厢房楼一楼商户东坡包子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3 黑安督〔2022〕5号 2022年7月11日,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的齐齐哈尔东方希望农业有限公司在地房子村育肥养殖场施工作业过程中,1人不慎掉入化粪池中,3人在施救过程中均掉入化粪池,造成4人死亡。

 

        江苏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苏安〔2022〕6号 2022年5月6日,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福邸研艺沙发家具定制门面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
2 苏安〔2022〕7号 2022年3月8日,镇江市新区车港路与溪云路交叉处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员工宿舍区B幢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3 苏安〔2022〕9号 2022年5月30日,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
4 苏安〔2022〕12号 2022年8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南京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进行塔吊安装作业时,塔吊发生倾覆,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5 苏安〔2022〕15号 10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金盛百货商场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600平方米,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福建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闽安委督〔2022〕2号 2022年5月17日,福州市晋安区的福建海峡环保有限公司红庙岭渗沥液厂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2 闽安委督〔2022〕3号 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石浔村洪塘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及泵站工程第一标段在进行规划测量时,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

 

        江西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赣安督〔2022〕2号 2022年1月15日,新余市分宜县致瑞包装有限公司新厂房在锅炉安装调试过程中省煤器发生爆炸,造成2名员工死亡。
2 赣安督〔2022〕4号 2022年2月18日,九江市濂溪区赛得利(中国)纤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湖南省

 

序号 督办文号 事故概况
1 湘安办函﹝2022﹞28号 2022年4月5日,怀化市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发生一起非法进入废弃矿硐盗采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84万元。
2 湘安办函﹝2022﹞75号 2022年7月4日,正明养殖场的1 号粪污处理池在粪污处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的触电淹溺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05 万余元。
3 湘安办函﹝2022﹞79号 2022 年7月18日,位于长沙县星沙铁武摩托车商行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 1 人死亡、3 人重伤、1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415.5 万元。
4 湘安办函﹝2022﹞89号 长沙市雨花区“8•26”较大电缆土建工程坍塌事故

 

        1.2国务院安委办、应急部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2月2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涉嫌危险作业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

 

       2022年5月16日至17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某品牌油漆固化剂26桶、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释剂。经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易燃液体,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遂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处理。永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决定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随后,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2: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2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决定,并函告发展改革、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求对其生产用电进行限制、监测。巡查还发现,该公司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2022年1月1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7月2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柏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3:

 

       2022年1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专职安全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工业园内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员将情况汇报给了凤岗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面积约25平方米的铁皮简易房内储存有固强粘合剂46桶、树脂92桶等,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储存物均系危险化学品。该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有200人上班,距离某员工宿舍距离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查,现场负责人崔某新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案件主犯崔某飞。1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月15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新为从犯,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决定对崔某新不起诉。8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主犯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

 

       2022年1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某焊工培训基地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下,未经培训考试,为张某强、阴某温办理了3张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培训基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培训基地未经工商注册、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特种作业培训条件,非法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经查,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17日,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法院审理,梁某全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生态环境领域热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拿下不少难啃的“骨头”,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热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反映出我国将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协同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部署。

 

       黄河流域拥有多个生态功能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基地,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热点“黄河保护法”反映出我国依法保护黄河的决心——自此,长江和黄河两条母亲河的保护都有了法治保障。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成就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已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随处可见中国积极行动的身影:积极发挥COP15主席国作用,推动各方形成合力、凝聚共识,历史性通过“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掀开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篇章;推动COP27气候谈判取得积极成果;通过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和实践,将北京冬奥会打造成为首个“碳中和”冬奥会。热点“COP15”、“COP27”和“绿色冬奥”反映出无论是在国际谈判还是在实际行动上,中国都为全球气候环境治理作出贡献、彰显担当。

 

       202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6.5%;重污染天数比例为0.9%,同比下降0.4个百分点;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连续两年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2022年全国地表水优良(I-III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9%,同比上升3.0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0.7%,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预计可完成年度目标。

 

       截至2022年底,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亿吨、累计成交额104.75亿元。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及督办问题整改。发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编制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取得积极成果。

 

       2.1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充分调度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重奖,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南安阳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2019年6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安阳市殷都区许家沟乡下堡村石背玉沟倾倒危险废物。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立即组织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物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共挖出涉案危险废物约4332吨。安阳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成立“6.10”环境案件侦办专案组,查明了以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从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在安阳市殷都区辖区内共发现废铝灰倾倒点11处、暂存点1处,涉及河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河北、安徽、浙江等8个省市的多家企业。目前涉案废铝灰已全部清理处置到位,共清理处置危险废物47280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团伙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2月,安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团伙中30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2022年4月29日,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二、浙江温州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含重金属蚀刻废液案实施奖励

 

       2021年11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平阳县蚀刻工艺品有限公司夜间向农田、工地、下水道以及海域多次倾倒含重金属、废酸的蚀刻废液。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利用卫星定位技术锁定嫌疑车辆移动轨迹,采取夜间蹲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于2021年12月1日凌晨,现场抓获驾驶箱式小货车倾倒蚀刻废液的刘某彬、刘某钦,经取样监测,废液中总锌浓度为7.98×104mg/L,总铜浓度5.9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3万余倍及10.8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某彬、刘某钦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三、上海对群众举报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

 

 

       2022年3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沪青平公路附近有人非法从事金属件酸洗加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孙某彬经营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主要从事包含酸洗、发黑工艺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排放至车间外未落实防渗防漏措施的露天方形坑内。经现场取样监测,坑内水样中总铬浓度为28.6mg/L,总锌浓度为330mg/L,总镍浓度为65.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排放限值的56.2倍、164倍和652倍,存在利用渗坑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孙某彬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二万元奖励。

 

       四、吉林延边对群众举报非法采金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以下简称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塔子沟林场原废弃金矿附近疑似存在非法采金行为。汪清县分局会同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对塔子沟林场内无名矿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为废弃金矿矿井,有疑似喷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在矿洞壁周围发现喷淋痕迹,且无防渗措施。汪清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对矿洞内部岩壁固态矿石、黄褐色泥沙、收集桶内废水、地面积水进行了现场取样。发现2份固态矿石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7.38mg/kg和6.53mg/kg;2份泥沙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123mg/kg和50.3mg/kg;收集桶废水和地面积水中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0.095 mg/L和0.131mg/L(pH均为7.68)。经汪清县分局调查,该案系非法使用氰化物提取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8月12日,汪清县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2021年8月2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石河子市北泉镇一废旧塑料破碎加工作坊,无相关手续进行生产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共加工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塑料废弃包装物约14.9吨,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塑料废弃包装物2.4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加工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1年10月26日,根据《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六、广西来宾对群众举报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2022年4月13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来宾华胜纸业有限公司将不明白色物质排入红水河。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来宾市检察院指导下,会同来宾市公安局来华分局、来宾市工管委多次派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组织暗访,并利用无人机锁定排放痕迹和管路。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通过在生化处理池违规补充清水以保持法定排污口废水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废水处理站的气浮器、生化处理池长期未使用,私自在厂区西面围墙外埋设管道用于偷排生产废水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6月2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2年7月14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两名举报人每人五千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