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响号角:升级企业环保管理

 

 

前言:

       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提出,将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深入推进、认真谋划、适时启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面临第三轮环保督察,企业应主动做好环保合规事宜。这里就企业常出现的环境管理问题和隐患,以案例警示,促进企业自查自纠,提升企业环境日常管理工作和细节,及时消除相应问题和隐患。

 

典型案例一:

       某制糖公司不正常运行设施、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环境

 

       【案情简介】

 

       2021年,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制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但废水排放口却有水流出。经调查,该公司废水处理站设置有水泵、管道和阀门,可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至厂区外明渠下游200米处的两个黑色积水水塘,最终排入头排河。经过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厂区外明渠、积水塘、入河口分别进行采样分析,结果表明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指标均不同程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3.9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按日连续处罚人民币107.9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覃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导致头排河鱼类死亡,对头排河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专家对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论证,并与赔偿义务人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初步磋商,确定赔偿义务人采取货币赔偿方式替代修复,赔偿金额为人民币62.3179万元。

 

 

       【案件启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排污者主观上有逃避监管偷排污染物的故意,故意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故意,一种是直接故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主观故意最明显的特征,排污者明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仍主动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希望结果发生。另一种是间接故意,明知不可为而未制止,排污者明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直接实施,也未指使他人实施,但发现员工(不论员工出于何种目的)实施后未予以制止,对行为结果持放任态度,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企业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开启、正常运行,大部分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件主要是因为企业缺乏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者是意识不高,在发现不正常运行后没有停止生产和及时维修治理设施。因此,企业必须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监管责任,加强治理设施检查,若发生治理设施故障的应当停止污染物排放,及时进行维修,否则,企业将承担高额罚款及生态修复费用,相关责任人则面临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二:

       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中,COD、氨氮、悬浮物等数值多次出现恒值,存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嫌疑。

 

       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年中以来频繁人为停止智能水质采样器采集水样,使COD、氨氮、悬浮物等自动分析仪器抽取上次采样后采样管中留存的水样进行分析(采样管中留存水样大约能供自动分析仪继续取样分析5天)。经与市公安部门联合侦办,还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低于排放标准的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的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立案侦查,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1人,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检察院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负责人提起公诉。

 

       经磋商,该公司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并承诺开展生态修复。

 

 

       【案例启示】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法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望有关企业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典型案例三: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22年,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某市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将含油混合废水桶、废油脂桶、废切削液桶等废油类包装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含有废切削液的含油混合废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9)和其他纸箱包装物、生活垃圾一起混存在配电房旁闲置空地上。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

 

 

       【案件启示】

 

       由于部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乏,普遍存在对危险废物认识不清,在贮存废物过程中仅是简单随意堆放。

 

       在此提醒相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各类盛装危险物质的废包装物,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等文件主动识别或委托鉴定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废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等。防止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失去监管,给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

 

 

 

       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国正在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

 

       “1”:中共中央、国务院已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2021-09-22颁布实施)“N”:以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简称“方案”)(2021-10-24颁布实施)为首,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科技支撑、绿色金融、标准规范、能源保障、碳汇能力、统计核算、督查考核和财政、价格、信用等配套政策措施。

 

       《意见》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出系统谋划,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方案》立足碳达峰阶段的目标任务,作出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的部署,《意见》和《方案》共同构成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顶层设计。

 

       近半年来,全国以及各省市颁布的碳达峰、碳中和、碳普惠、碳核查、碳交易权、温室气体等法规标准共107部,仅碳达峰就有59部,几乎跟每个企业都相关,尤其是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这八大行业,是碳排放交易管控企业。

 

       其次,广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法规方案及配套的政策措施:

 

 

       最近出台关于碳中和碳达峰相关法规:

 

 

 

       ESG 是 环 境(Environment)、 社 会(Social) 和 公 司 治 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简称,涉及 ESG 的指标体系可较全面的衡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绩效,区别于传统财务指标,ESG从环境、社会、以及公司治理的角度,结合国际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理念,是企业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框架体系,是政府、监管机构、第三方、企业自身等对企业评价方式的全球发展趋势。

 

       基于P-S-R模式下的ESG逻辑

 

       ·压力-P:社会、环境等问题及政策压力,使得企业面临更大的 ESG 压力与风险。另一方面旨在解决社会、环境问题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多出现。

 

       ·状态-S:符合 ESG 理念的企业(项目、资产)估值上升,不符合 ESG 理念的企业(项目、资产)估值下降。

 

       ·响应-R:市场将资本更多的配置到符合 ESG 理念的公司(项目、资产)中,在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的同时,推动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ESG报告中环境管理的指标(举例):

 

 

       总结:

 

       在高质量发展的趋势下,企业如何能更高效、对环境更友好地发展?对企业是挑战,也是机会。希望企业能主动自主合规,提升环保管理能力和系统,将碳中和、碳达峰列入工作日程和实施计划,相信企业环保管理升级,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