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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认定!4人死亡,千万余元损失,均由这个小动作导致!

2023-5-31 22:5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61 | 评论: 0 | 来自: 班组安全
摘要:2022年5月30日, 江苏常州市某汽车灯具厂, 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导致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719.25 万元。
         小小一枚烟头,ehs.cn
不仅有害于健康,
更有可能是,

造成火灾死亡及经济损失,
的重要原因之一!



2022年5月30日,

江苏常州市某汽车灯具厂,

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导致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719.25 万元。


SAFE
事故原因认定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认定如下:陈某、蒋某违反企业禁烟规定,在半成品仓库五层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包装纸箱堆垛并蔓延扩大。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陈某、蒋某,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违反企业禁烟规定,遗留火种引燃4号仓库5层可燃物引发火灾,对火灾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案例
01

2021年4月22日,上海一工厂发生火灾,致8人遇难(含2名消防救援人员)。经调查认定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黄某在车间内违章吸烟,引燃周边杂物并扩大成灾。

△图源:上游

02

2020年6月17日,湖南娄底一物流中转门店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现场人员肖某将未熄灭的香烟丢弃在地引燃电器包装箱。

△图源:CCTV1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小安提醒:


严禁人员违反规定吸烟,

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员工在上岗前,

务必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严禁违规吸烟、使用明火等危险行为,

牢记以下工厂企业防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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