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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粉尘燃爆致1死17伤,总经理、安全员等被追责!

2024-6-7 18:1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35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2年1月27日,某木业公司发生一起粉尘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20万元。ehs.cn

2022年1月27日,某木业公司发生一起粉尘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20万元。ehs.cn

调查发现,员工侯某某在例行检查左分选机进料螺旋和上下腔排料螺旋时,发现螺旋叶片有变形并与外壳均有异常磨损的痕迹,同时查出分选系统内部进入铁质异物,但未进行处理即启动运行设备设备运转过程中,分选系统设备转动部件和系统内的高温阴燃物料经过摩擦、挤压发热产生火星,系统火花报警仪连续报警,当班生产负责人没有责令及时停机处理,最终引发了左右分选机及废料间内的粉尘云(粉尘云是悬浮在助燃气体中的高浓度可燃粉尘与助燃气体的混合物)燃爆。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该木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处100万元罚款。该公司总经理梁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公司安全员赵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电气主管、安全总监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梁某、赵某和刘某实施了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木业公司未能及时查明系统火花报警仪连续报警原因并消除事故隐患,使设备带病运行,未有效开展废料间内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未根据粉尘爆炸危险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未对火花报警及喷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火花报警仪报警时,未能及时启动喷淋设备。对员工粉尘防爆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粉尘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差。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对系统火花报警仪多次出现的报警问题,总经理梁某未能有效组织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辨识生产设备和废料间存在的安全风险并落实管控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应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安全员赵某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员培训;对员工粉尘防爆专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及时排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刘某作为该公司电气主管,担任名义上的安全总监,应付行业监管和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未实际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对火花报警系统维护保养不到位,未能保证喷淋系统正常运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赵某、刘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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