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查封扣押!
摘要:本案中,某玩具批发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 ...
2024年2月1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玩具批发部在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对该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批发部内有待销售烟花爆竹22件,销售烟花爆竹共收入300元,但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批发部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经营的22件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批发部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22件及违法所得300元。
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非法经营、储存极易引起爆炸、火灾等重大危险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监管,对于维护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有重要作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某玩具批发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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