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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患置若罔闻……2死3伤!事故企业弄虚造假,伪造签字!

2025-5-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3 | 评论: 0
摘要:2024年8月16日15时44分许,新疆康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次氯酸钠装置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ehs.cn

2024年8月16日15时44分许,新疆康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次氯酸钠装置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ehs.cn


新疆阜康市人民政府近期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工艺包资料存在严重缺陷、安全评价过程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设施设计存在重大疏漏、企业HAZOP(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工作流于形式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6日8时30分许,宏安浩通公司(康义化学公司防火涂料涂刷施工单位)5名工人进入310厂房开展防火涂料喷涂作业,蔡某、姚某某为喷涂工,袁某某、马某、马某某为辅助工。期间,负责人刘某进入现场检查,发现备用涂料搅拌器损坏,12时许,刘某将搅拌器送至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进行维修,至事故发生后返回。13时许,工人完成上午工作。
15时18分许,防火涂料运输车抵达康义化学公司310厂房入口处,袁某某、马某、马某某3人负责搬运涂料,蔡某、姚某某负责喷刷涂料。15时38分,涂料卸货完毕,袁某某、马某、马某某在310厂房二层平台楼梯口休息,蔡某、姚某某在二层平台继续进行喷涂作业。
15时21分49秒,中泰阜康能源(为康义化学公司次氯酸钠装置提供原料氯气和碱液)15万吨氯碱装置中控室相关数据无异常,装置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稳定向康义化学供应氯气,流量计(FT3111)流量为1023m³/h。
15时27分32秒,中泰阜康能源15万吨氯碱装置氯化氢合成炉D炉氢氯气配比联锁停炉,入炉氯气切断阀和氢气切断联锁自动关闭。
15时27分42秒,电解槽1-6#整流、氯压机和氢压机联锁跳停。
15时28分,中泰阜康能源电话通知康义化学公司氯碱装置停车情况,15时28分19秒,流量计(FT3111)流量为332m³/h;15时35分16秒,中泰阜康能源氯碱车间与康义化学公司电话沟通后,将外送至康义化学公司碱液调节阀手动由39.7%关至0%,15时38分25秒送康义化学氯气流量降至0m³/h。康义化学公司未关闭氯气总阀(手动),中泰阜康能源氯气断气后,次氯酸钠装置仍在正常运转。
15时44分14秒,康义化学公司次氯酸钠310厂房发生闪爆,闪爆瞬间伴有强烈火焰,浓烟腾空四散,持续时间约1分钟。闪爆产生的冲击波及设备碎片致310厂房一层至四层设备、管线、厂房墙体等受到大面积损坏。

事故现场图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致袁某某(男,50岁)、蔡某(男,30岁)死亡;姚某某(男,55岁)、马某(男,31岁)、马某某(男,47岁)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次氯酸钠装置未对氢气采取监测手段,尾气风机进出口未安装阀门,氯气在次氯酸钠反应塔中被大量吸收,氯气中的氢气和氧气在次氯酸钠中间槽、液碱循环槽、次氯酸钠循环槽、次氯酸钠反应塔中积聚,达到爆炸条件,在静电作用下引发闪爆。

 

间接原因分析

 

1.工艺包资料存在严重缺陷。杭州中昊(康义化学公司次氯酸钠生产装置项目工艺技术选用提供方)对工艺物料的组份及危险特性提供不足,在设计和交付过程中,未结合康义化学公司次氯酸钠装置物料、反应情况深入分析物料正常组分、异常组分的爆炸性危害,未分析出反应过程中残余氢气、氧气可能带来的爆炸风险,未在工艺包资料中提出配套的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评价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国安评价公司(康义化学公司2万吨水合肼及配套装置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物料理化性能指标数据收集不实,对氢气、氧气等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没有进行辨识,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辨识和提出防范措施。

 

3.HAZOP(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工作流于形式。青岛爱思博特(康义化学公司2万吨/年水合肼及配套装置建设项目HAZOP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在项目基础设计阶段编制的《HAZOP分析报告》,未考虑原料中氢气和氧气浓度变动可能引起的危险,未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4.安全设备设施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山东杰瑞凯泰(康义化学公司2万吨水合肼及配套装置项目设计单位)作为可行性研编制和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对物料组份收集不实,未分析并论证大量氯气在次氯酸钠装置吸收后,尾气中存在的残余的氢气和氧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未在工艺设计上采取相应的监测手段和安全措施;次钠装置尾气风机轴测图未按照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在进出口设计阀门,设计存在重大疏漏。

 

5.康义化学公司

 

(1)未按规定对工程实行监理。监理服务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延续,致使水合肼项目后续施工现场无监理服务。

 

(2)“三查四定”工作开展不实。康义化学工程项目“三查四定”汇总表签字栏显示监理单位宋益斌于2023年9月1日签字。此时,监理单位已撤离,不再提供监理服,为造假行为。

 

(3)未建立异常工况处置制度。未按照规定将上游原料供应异常情况纳入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紧急处置程序。在中泰阜康能源氯碱装置因故障停车后,康义化学公司次氯酸钠装置仍在持续运行,未采取相应措施。

 

(4)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试生产期间,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辨识不全,未辨识出次氯酸钠装置存在的氢气安全风险,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次氯酸钠装置尾气风机进出口均未安装阀门不便于尾气排出问题。

 

康义化学公司

企业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

调查报告显示,康义化学公司对次氯酸钠装置进出口未安装阀门的问题置若罔闻,任由隐患长期存在。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松散,在项目建设后期和竣工验收阶段,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设置监理机制,试生产前企业组织的“三查四定”工作开展走过场,弄虚作假,伪造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试生产期间,未将上游原料供应异常情况纳入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紧急处置程序。

康义化学公司安全常务副总经理

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杨某,男,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1月31日任康义化学总经理;2024年1月31日起开始任康义化学公司安全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杨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组织开展的“三查四定”和投运前安全审查(PSSR)不实;担任常务副总经理期间未针对原料供应异常情况组织或参与拟订异常工况处置制度;对本单位开展的风险源辨识审核把关不严,对相关部门未辨识次氯酸钠装置存在的氢气安全风险的问题失察;未认真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次氯酸钠装置未对氢报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尾气风机进出口均未安装阀门等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调查报告建议给予其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有6人被建议给予

行政处罚、撤职处分、通报批评


康义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康义化学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

康义化学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生产技术部部长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康义化学公司安全总监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杰瑞凯泰法定代表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杰瑞凯泰副总经理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国安评价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国安评价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2家公司

被列为行业禁入


康义化学公司、山东杰瑞凯泰、国安评价公司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杭州中昊、青岛爱思博特被通报批评,在阜康市境内列为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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