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零排放?官方“剩余组合因子”缺失,碳足迹核算该以什么为准?ehs.cn 针对《热议丨剩余组合因子缺失?部分绿电情形在碳足迹核算中的因子选取建议》一文,众多读者纷纷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和疑问。为了更好地解答大家的困惑,CPCD社区整理了这些反馈和观点。希望通过这次讨论,能为企业在碳足迹核算方面提供更多实用的参考和指导!
原稿
企业部分使用绿电、其余使用网电的情形,网电对应排放因子应选取“剩余组合排放因子”或与之对应的电力碳足迹排放因子。目前仅公布了全国平均电力排放因子配套的“剩余组合排放因子”(适用于企业碳排放核算),而“电力碳足迹排放因子”还缺少“剩余组合碳足迹因子”(适用于产品碳足迹核算)。在应用中,可按照同期公布的全国同期市场化交易绿电数量与全口供电量之间比例关系折算。
读者观点
针对原文中关于在缺少官方“剩余组合电力碳足迹因子”时,如何选取因子,特别是通过比例关系估算因子的建议,读者们从原理和实践角度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考量和替代思路: 一、对估算方法的审慎态度与原理探讨 • 有观点对基于现有企业级“剩余组合排放因子”或简单利用绿电比例来折算产品级“剩余组合碳足迹因子”的方法表示担忧,认为这种方法可能“得不偿失”且在原理上存在挑战。 • 核心论点在于,产品碳足迹核算要求评估全生命周期影响。即使是“绿电”,其上游环节(如发电设备制造、输配损耗等)也存在碳排放,其碳足迹并非绝对为零。因此,若简单地将绿电按零排放处理,并直接从平均因子中扣除相应比例,会忽略这部分重要的上游排放,导致碳足迹被低估,这样的简化处理难以获得方法学上的支持。 二、非捆绑绿证的处理方式与标准要求 读者进一步聚焦于非捆绑绿证(即证书与物理电力分开交易)在当前核算体系下的处理。读者援引了相关标准(如GB/T 24067)的规定,指出即使在相对宽松的标准下,如果电网排放因子尚未排除这些非捆绑绿证所代表的环境属性,那么企业在产品碳足迹报告中需要对这部分绿证的使用进行单独报告。 • 普遍认为,当前的电力排放因子(无论是用于企业层面核算的,还是用于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因子)都尚未有效剥离非捆绑绿证的影响,实现这一点“任重道远”。 • 因此,在官方明确的“剩余组合碳足迹因子”出台前,读者认为现阶段最合理且符合规范的做法是进行双重报告:
回复
绿电、绿证相关内容是近期公众号讨论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本文提出的“双重报告”有一定价值,供广大读者参考。无论如何核算、结果如何呈现,最重要的仍然是前端的边界划定、因子选择、基础数据收集等过程,“双重报告”其实就是一种“依据不同的边界范围、考虑不同的核算情形、报告不同的排放结果”的思想,在很多问题尚待确定的情况下,“多想一步、多做一步”是企业应对不同口径的排放数据统计要求的较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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