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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酿悲剧!

2025-5-22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6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4年6月18日,某制造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经属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员工郭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和《工序 ...
         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6月18日,某制造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经属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员工郭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和《工序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未按急停按钮的情况下,违规将上半身探入清洗设备内部处理料框错位问题,导致发生事故。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制造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生产部长张某某对事故发生分别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6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处2023年年收入40%的事故罚款共计8.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张某某处2023年年收入20%的事故罚款共计3.4万元。

专家评

发生一般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制造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管理责任具体到人,未对郭某某进行系统安全教育培训,未就《设备操作规程》和《工序作业指导书》对事故设备作业人员郭某某进行教育,且在作业过程中未督促其执行,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本案中,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公司生产部长张某某未履行工作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本期“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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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  )的罚款。

A.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B.四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C.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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