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般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制造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管理责任具体到人,未对郭某某进行系统安全教育培训,未就《设备操作规程》和《工序作业指导书》对事故设备作业人员郭某某进行教育,且在作业过程中未督促其执行,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本案中,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公司生产部长张某某未履行工作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 )的罚款。 A.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B.四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C.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知道的可以留言哟 |
前一篇: 不听劝阻,夫妻遇难!这个习惯太危险→
后一篇: 多地叫停!这个“高素质”习惯,得改了
![]() 路过 |
![]() 雷人 |
![]() 握手 |
![]() 鲜花 |
![]() 鸡蛋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