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带班下井,罚!
摘要:2024年3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黄金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矿山3月31日中班当班井下有38人作业,井下无领导带班,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2024年3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黄金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矿山3月31日中班当班井下有38人作业,井下无领导带班,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矿山3月31日中班带班领导为朱某某,但其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结合当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朱某某罚款1万元。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地下矿山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依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本案中,某黄金矿业公司带班领导朱某某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矿业公司和朱某某进行处罚。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矿山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A.1
B.2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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