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查处了一起某企业购买并使用制冷剂未备案的违法案件,给冷库等相关行业敲了一记警钟。ehs.cn
案件背景 该企业是辖区内一家冷藏仓储公司,主要从事药材冷藏保鲜业务,有8个冷库、4个制冷机。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4年购买了181.6公斤制冷剂,用于更换制冷机中的旧制冷剂。该制冷剂化学名称为二氟一氯甲烷,属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明确的物质,代码为HCFC-22。该企业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涉嫌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可处1.25万元罚款。
办理过程 “企业负责人完全不知道购买制冷剂需要备案”。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对企业进行了普法教育。考虑到企业为小微企业,荔湾分局决定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责令企业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备案整改。 企业积极响应,迅速整改,2025年4月15日提交《承诺守法请予减轻或免于处罚申请》。当日,执法人员查询“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企业已完成备案。
处理结果 荔湾分局经集体研究讨论,鉴于企业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该企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严格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普法知识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明确: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制冷剂 常见的有哪些? 中国目前使用的工业制冷剂主要分为合成制冷剂和天然制冷剂两大类。合成制冷剂包括各类氢氯氟烃(HCFC)、氢氟碳化物(HFC)和新型氢氟烯烃(HFO)混合物,天然制冷剂主要是氨(NH3)、二氧化碳(CO2)、碳氢化合物(丙烷、异丁烷等)。以下分别列举几种典型制冷剂。 注 ODP:Ozone Depletion Potential,臭氧消耗潜势,衡量该物质对臭氧层的潜在影响,ODP数值越小,说明该物质对大气中臭氧层的破坏程度越小,对臭氧层保护的作用越显著。 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全球变暖潜势,衡量该物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潜在影响,数值越小意味着对温室效应的影响越低,对减缓全球变暖的贡献越大。 ODS: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臭氧消耗物质,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合成制冷剂 R22(二氟一氯甲烷,HCFC-22) 别名:Freon-22 不燃、低毒。ODP≈0.05,GWP≈1800。 曾广泛用于家用/商用空调、冷库和制冷机组等中温冷却系统,现多被新制冷剂替代。2020年后我国已禁止新生产HCFC-22,计划于2030年前全部淘汰,但部分旧设备仍在使用。 HCFC-22具有消耗臭氧层潜能和温室效应潜能,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管控物质;虽毒性低但泄漏会加剧臭氧破坏和温室效应。 备案/审批:属于ODS类,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规定销售和使用单位需依法备案,非持证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R22。
R134a(1,1,1,2-四氟乙烷,HFC-134a) 不燃、低毒,ODP=0,GWP≈1430。广泛用于家电(冰箱)、汽车空调、商用空调和冷水机组中。过去是R12(CFC-12)的主要替代品。 对臭氧层无破坏(ODP=0),但GWP较高(约1430),对气候变暖有一定影响。泄漏对人体伤害小,一般无直接健康危害。 备案/审批:非ODS类,无特别备案要求。但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储存需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R404A(R-125/R-143a/R-134a混合物) 不燃、低毒。ODP=0,GWP≈3920。R125、R143a、R134a的质量比约44:52:4,低温与中温商用制冷(如冷柜、冷库)常用制冷剂。 GWP非常高,对气候影响大。因无臭氧损耗潜能,环境危害主要为温室效应。 备案/审批:非ODS类,无特别备案要求;按一般危险化学品管理,但单独购买无须事先政府审批。
R507(R-125/R-143a混合物) 不燃,低毒。ODP=0,GWP≈3985(与R404A相当)。R125、R143a的质量比约为50:50,与R404A类似,用于超市冷柜、冷库等低温制冷系统。 高GWP(≈4000),无臭氧危害。泄漏无毒性危害,但GWP较高,需加强环保管理以避免大量排放。 备案/审批:同R404A,无特别备案要求。
R410A(R-32/R-125混合物) 无毒,主要成分R125不燃。ODP=0,GWP≈2088,工作压力高于传统制冷剂。新型家用及商用空调(尤其分体机和多联机)常用制冷剂,替代R22。GWP较高,对气候变暖影响显著,无臭氧破坏,泄漏对人体危害低。 备案/审批:非ODS类,无特别备案要求。
R407C(R-32/R-125/R-134a混合物) R32、R125、R134a的质量比约为23:25:52,不燃,低毒。ODP=0,GWP≈1774。替代R22的制冷剂,常用于空调和热泵系统,无臭氧破坏,但GWP较高,排放会加剧温室效应。 备案/审批:非ODS类,无特别备案要求。
R32(二氟甲烷,HFC-32) 可燃、低毒。ODP=0,GWP≈675。新一代空调制冷剂,特别是在变频家用空调和中型商用系统中替代R410A(如日本、欧洲及国内部分市场)。GWP中等偏低(≈675),无臭氧危害,但在使用产品的安全设计上要求更高。泄漏会有火灾/爆炸的风险。 备案/审批:非ODS类,无特别备案要求。但作为危险化学品需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一般生产、销售需办理许可登记。
R1234yf(2,3,3,3-四氟丙烯,HFO-1234yf) 可燃、低毒。ODP=0,GWP≈4(极低),主要用于汽车空调(欧洲及国际新车标配)、部分新型商用空调和热泵机组,用于替代R134a。GWP极低,对气候影响微乎其微;无臭氧耗损。虽然属于可燃气体,但燃点高,毒性低,因此被认为安全性较高。 备案/审批:非ODS,无特别备案要求。但由于可燃,仍属危险化学品范畴,相关储运需符合规范。
R1234ze(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 可燃。ODP=0,GWP≈1。主要应用于大功率工业和商用制冷系统(如冷水机、热泵),以及发泡剂等;作为R134a/R404A的低GWP替代品,基本无温室效应与臭氧效应。需防范燃烧产物或分解产物。 备案/审批:非ODS,无特别备案要求。作为可燃物仍受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约束。
天然制冷剂 R717(氨,NH3) 可燃、剧毒。ODP=0,GWP=0。常用于工业冷却(如大型冷库、食品加工业、化工设备),对臭氧和气候无影响(ODP/GWP均为0),但对人体毒性高,吸入可致呼吸困难甚至窒息,并且极易燃(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气体),国际上将氨列为毒性危险化学品,使用时需严格防泄漏,并做好通风和泄压保护。 备案/审批:因毒性和可燃性,氨在中国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剧毒化学品),生产、存储和销售单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普通购买也需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但不属于ODS管理范畴)。
R744(二氧化碳,CO2) 不燃、无毒。ODP=0,GWP=1。普遍运用于中小型商用超市冷柜、食品冷冻、热泵热水机、工业制冷等。特别用于汽车空调和超低温冷却(转臂机)中。 无臭氧消耗影响(ODP=0),温室效应极小(GWP=1)。对人体无毒,但高浓度可能导致窒息,泄漏时可能造成冻伤。运行压力高,需要高强度容器。 备案/审批:无需特殊备案。
R290(丙烷,C3H8) 可燃、低毒。ODP=0,GWP<1。主要用于家用和商用制冷(小型冷柜、冰箱)、空调(少量)、工业制冷系统。在我国正逐步推广替代R22/R404A等制冷剂。无臭氧效应(ODP=0),温室效应非常小(GWP<1),但易燃,泄漏遇明火或静电易爆炸,对人身构成重大安全风险。生产和运输属于易制爆危险品。 备案/审批:丙烷为剧烈可燃的危险化学品,需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法规。生产、经营需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和防爆设施。
R600a(异丁烷,C4H1) 可燃。ODP=0,GWP<1。主要运用于家用小冰箱和柜式冷柜常用制冷剂(替代CFC/R134a)。无臭氧效应,温室效应近零。泄漏易爆燃,对安全管理要求高。家庭级一般封闭良好,但维修时需注意泄漏和静电。 备案/审批:同R290,需要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生产、运输属危险品。
R1270(丙烯,C3H6) 可燃。ODP=0,GWP≈3。主要应用于高效工业制冷系统、化工厂制冷(乙烯等),偶用于发泡剂。相对于R290,可用于更高温度或高效需要。无臭氧和温室效应(GWP极低),但易燃且毒性较高(吸入会对中枢神经造成损害),操作安全要求较高。 备案/审批:作为剧烈可燃危险化学品,需依照危险化学品法规管理。
已淘汰制冷剂(仅列举本分代表性制冷剂) R12(二氟二氯甲烷,CFC-12) 不燃、低毒。ODP=1.0,GWP≈10900。曾用于汽车空调、家用冰箱和商用冷冻系统,在1980-2000年代广泛使用。对臭氧层破坏作用强(ODP=1.0),温室效应极强(GWP约11000),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将其列为一级管控物质,2000年后全球禁止生产和进口。我国已禁用R12。 备案/审批:纳入《受控臭氧层物质清单》,任何单位生产、使用、进口R12均须依据法规申请许可证。普通市场上禁止销售未经授权的R12制冷剂。
R502(含HCFC-22和CFC-115的混合物) 不燃,低毒。ODP≈0.68,GWP≈5000。历史上用于超低温冷冻(如实验室、冰淇淋制造)。含大量R115(CFC-115,ODP=0.32),对臭氧和气候危害巨大,已被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管控,1990年代后被淘汰,剩余R502也只能回收再用。 备案/审批: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或贸易须按规定审批,使用单位须备案。
WHY? 备案要求及法规依据 我国对含臭氧层消耗物质(CFC、HCFC等)和氢氟碳化物(HFC)实行严格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已纳入国令)规定,任何销售受控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以及使用、维修含有此类物质的制冷设备的单位,都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该条例禁止未获配额许可的单位擅自使用受控物质。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义务:“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保障人体健康”。
此外,剧烈可燃或剧毒的天然制冷剂(如丙烷、氨)虽不在臭氧清单,但作为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仍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如丙烷和异丁烷属于剧烈可燃气体,须取得相应许可并严格防火防爆。
我国之所以要求某些制冷剂购买需备案,是因为这些物质要么是受控臭氧层消耗物质(需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和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要求);要么是危险化学品(需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备案和审批制度,追踪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达到规范制冷剂流通、降低环境和安全风险的目的。企业在购买和使用制冷剂前应遵守法律法规,提前了解是否需要备案与备案流程,避免违法成本,为环境保障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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