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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 叉车司机转弯未减速 连撞两名无辜工友

2025-6-30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6 | 评论: 0 | 来自: 广东特种设备安全
摘要:2024年9月某日上午7时15分左右,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粒车间发生一起叉车挤压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0.66万元。ehs.cn

2024年9月某日上午7时15分左右,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粒车间发生一起叉车挤压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0.66万元。ehs.cn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某日上午7时左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召开工作例会后,安排持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的陈某驾驶叉车将车间内盛装生产垃圾的铁笼子挑到车间外,铁笼子长1.4米、宽1.2米、高1.2米,重约80千克,位于车间南门东侧约10米左右。

 

陈某操作叉车挑起铁笼子后,自东向西行驶,向南门转弯过程中,叉车距离南侧滚筒设备仅1米左右,陈某看向南门的视线受阻,没有认真观察前方,也未减速、未鸣笛示警,且叉车转向角度不足,将此时沿西侧墙壁从南门进入车间的张某、邓某撞到车间西墙上,并挤压着沿西墙南移约40厘米。听到叫喊声后,陈某制动、倒车,2人受伤倒地。当日下午,张某、邓某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总计约人民币360.66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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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叉车司机陈某在驾驶叉车运行过程中,未有效地观察叉车周围环境,转弯时未减速、未鸣笛示警、未采取紧急措施。

 

2.张某、邓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叉车作业区域,未有效观察并及时避让行驶中的叉车。

 

3.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粒车间不是叉车的常规作业区域,车间内人车分流路线标识和警示标识缺失,行人、车辆共用通道,存在人车碰撞的安全隐患。车间主任张某安排叉车在此区域作业时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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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缺乏制度执行的考核和监督措施,相关人员岗位履责不到位。

 

2.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不到位。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操作规程专项教育培训。

 

3.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管控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未严格按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开展定期自行检查,未落实对叉车作业区域相关人员的管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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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善、作业现场人车分流路线和警示标识等保护措施缺失、叉车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相关人员忽视作业区域风险造成的一般特种设备相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事故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加强安全监管及协管人员的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严格按照省、市、区及部门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各单位彻底排查整治辖区内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高标准、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尽快落实整改。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隐患排查,加强特种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特别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日常操作的违章行为加大检查和纠正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召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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