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中国大气网了解到,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分别是《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与《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动态稀释嗅辨法》(HJ 1416-20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中国大气网了解到,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分别是《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与《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动态稀释嗅辨法》(HJ 1416-2025)。 PART 01 《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设备之间的 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测现场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的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 75—2017(H.2条款),HJ 76—2017(B.3条款)等标准中的数据状态标记内容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上述标准条款涉及数据状态标记代码定义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可按照上述标准及本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原起草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修订,起草单位为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订为《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增加了“用电监控”“视频监控”“数据标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通信安全”“现场机与上位机通信带宽要求”相关要求; ——增加了“用电”及“关键生产工况”监测参数的编码规则; ——完善了“数据标记内容”; ——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要求; ——附录A增加了数据段加密示例及密钥管理流程; ——附录 B 完善了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现场端信息编码表;增加了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 码表、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行业分类和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附录D删除了水污染物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 均法)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烟气数据处理计算 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E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 ——增加了附录F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联网信息确认表; ——增加了附录G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 ——增加了附录H多媒体文件传输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西安长天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监 测总站、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6月6日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PART 02 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EPC项目招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动态稀释嗅辨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动态稀释嗅辨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为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环境监测站、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宝安分站、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6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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