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自建光伏太阳能,部分电量自用,部分并入电网。但在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时方法不一:
1. 有的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太阳能发电量以排放系数“0”或按照最新发布的太阳能排放系数,纳计入范围2进行核算;
2. 有的企业按照“范围三-类别2资本商品”,纳入投资年份内进行核算;
3. 有的企业按每年自用量分摊到核算周期内计算。
那么,在核算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时,应如何科学计算光伏太阳能的排放量?
一、发电量核算:
1.发电量部分:以“产权思维”为导向进行核算
a. 基于位置的方法:
i. 自发自用部分:按照排放系数“0”核算范围二排放。(其中排放系数可参考类似于电网排放因子等因子选取量来,比如按IPCC的ISO或者WRC的GHG等所计算范围2计算外购电量,其中用自发自用部分的电量排放量时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排放量,这个时候所用的排放因子按0取值。)
ii. 余电上网部分:不算做外供能源扣除,不计入组织范围内核算。(上网部分不再属于一个组织边界,上网电量与组织主体进行切割,不再有关系,除非上网后将环境权益留存,那么留存的也只是环境权益,而非开发为减排量或绿证等方式可以进行直接使用,需要二次开发后才可以使用。但就目前来说,上网电量已经跟原有组织没有关系了。)
b. 基于市场的方法:
i. 自发自用部分:这部分绿证属于不可交易绿证,无法售出,按照排放系数“0”核算。(按目前的国家能源局绿证核发系统内,绿证分为可交易和不可交易的绿证,自发自用部分绿证和绿电交易后的绿证,都属于不可交易的绿证,自发自用部分的绿证目前阶段属于已经使用过一次,现在还无法提供核发绿证及证明,未来阶段可能会核发,需要提供的数据有逆变器的发电量数据,关口表的上网电量数据来计算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差额那就是用电量,用电量部分核发自发自用绿证,而上网电量部分核发可交易的普通绿证。不可交易绿证无法划转不能进行交易,只能存在于绿证核发系统内,以电站所属产权公司的账号为持有方的账号内体系,待后续系统完善后可进一步查询,现阶段没有办法证明和持有,该绿证的使用方法入基于位置所属,也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排放量,这个时候所用的排放因子按0取值)
ii.余电上网部分:
• 绿证售出:本组织不核算余电上网部分电量的排放。(将环境权益通过绿证方式为目前国内1044号文和139号文所发布规定的,将GEC视为目前电力的唯一证明,因此没有办法再通过开发为IREC等其他同类型的电力的环境权益凭证,只能以GEC的方式开发为绿证,再通过绿色电力证书的方式交易流通,因为开发成为绿证后,其标的物不再是环境权益,而是绿色电力证书,只是通过环境权益开发,因此考虑用途用法减排量的时候需要参考于相应标准。售出或者不在开发有效期内售出或者通过开发后,只有自己购买的方式才能自己使用,一旦进行开发后其环境权益所属的主体随证流通就不再是自己,本组织内无法进行核算不再使用。)
• 绿证自核销:按照核销的绿证的电量,在净购入电量中扣除等量的电量,并将扣除的这部分电量按照排放系数“0”核算范围二排放。未使用绿证抵扣部分电量应使用“剩余组合排放因子”核算,例如使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如之前所述,如自己购买后,根据于所用的方法,如IPCC的ISO或者WRI的GHG或者说CBAM或电池法案等条例来考虑是否认可绿证本身来考虑是否适用,目前阶段CBAM及电池法案等不被认可,未来阶段时间是否未知,而国内的CEA等配额市场也不适用,根据具体指南或标准来进行考量。)
2. 发电资产部分(也就是发电设施):
○ 光伏设施:发电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入“范围三-类别2 资本商品”,并在购入当年报告设备从摇篮到大门的碳排放(包括原材料开采、生产和运输过程)。也可以将其是做采购的商品,计入“范围三-类别1 外购商品和服务”,计算方法相同。
二、产品碳足迹核算
1. 发电量部分:
a.自发自用:仅计算用在相关产品生产的电量,并可能涉及二级、三级计量和相关分摊,按照光伏太阳能的全生命周期因子建模计算。
b. 余电上网:
i. 绿证售出:本组织生产的产品碳足迹不核算余电上网部分电量的排放。
ii. 绿证自核销:按照核销的绿证的电量,通过计量、分摊至产品生产工序消耗,按照光伏太阳能的全生命周期因子建模核算。
2. 发电资产部分:
○ 在核算产品碳足迹时,不涉及这部分内容,因此无需计算。
参考来源:
Lu J, Tang J, Shan R, et al. Spatiotemporal analysis of the future carbon footprint of solar electric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a dynamic life cycle assessment[J]. Iscience, 2023, 26(3).
De Arruda R N, Figueiredo K, Vasco D A, et al.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solar energy integration in buildings: a case study of affordable housing in Brazil[J]. Frontiers in Built Environment, 2023, 9: 1255845.
Ali S, Yan Q, Dilanchiev A, et al. Modeling the economic viability and performance of solar home systems: a roadmap towards clean energy for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J].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 2023, 30(11): 30612-30631.
解答落地、务实,区分了基于位置和基于市场的核算方法,很好!提到自发自用电量排放系数为"0",这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准确,光伏设备全生命周期仍有排放,可以使用更精确的低碳排放因子;绿证自核销扣除电量的方法可能存在核算漏洞,如果企业未建立实时计量与绿证追溯系统,我觉得会有“双重计算”的风险。客观讲,这些现实技术细节问题,需要具体场景的真实案例分析,或许可以解决诸多规则之间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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