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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款!

2025-8-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5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

             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10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车间10号、8号、7号中频炉(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装置失效,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四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


专家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机械企业的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四条规定:“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2车间10号、8号、7号中频炉(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装置失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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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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