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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务必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取证!

2025-8-1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0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12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某某从任职之日起至检查时已经10月有余,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

          案情简介ehs.cn


2023年12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某某从任职之日起至检查时已经10月有余,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2万元。


专家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本案中,某金属冶炼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某某自任职起10个月有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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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A.2

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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