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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擅闯,罚款!处罚决定→

2025-9-17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7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 ...
          2025年8月3日ehs.cn

刘某、何某等人未经批准

擅自进入位于广东江门新会区崖门镇

古兜山自然保护区青石坑旅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近日

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其中

对组织者刘某处以罚款3000元

对其他参与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

据悉,事发于8月3日19时左右,一行6人(3男3女)和一条狗在新会区古兜山野游探险,其中1人和狗掉入10米深坑中,另外5名同伴开展营救后因体力不支一同受困。由于没有水、食物和夜间照明装备,加上夜间山里气温骤降,身上衣衫单薄,受困人员情况危险。

据了解,该区域地形陡峭、植被密集、夜间能见度低、救援难度大。

至当日23时,6名受困群众均安全抵达管理站。事发后,相关部门对6名“驴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广东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
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因此,未经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庆中秋假期即将到来

不少人选择外出游玩

一定要牢记

远离“野景点”!

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未开发区域等

环境复杂

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如地形险峻、气候多变、野生动物出没等

且山区信号极其微弱

一旦遇到险情

很难与外界取得联络

个人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广大群众要珍爱生命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不要擅自闯入“野景点”

户外登山前
一定要提前了解
山区的路况、天气等
时刻注意周边环境
不要涉足未开发的险路
以下登山注意事项
请务必牢记


登山徒步注意事项

1.提前了解目的地的天气状况,若天气不稳定,则避免出行。

2.注意塌方落石、泥石流、滑坡、雪崩与路肩塌陷等警示标识。

3.警惕“野景点”,尽量选择成熟、有规划的露营地、景点,不要前往野外未经开发的景点。

4.户外活动要做到“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

5.不知深浅的水域不要下去游泳,很容易发生溺水事故。

6.迷失方向时不要惊慌,及时报警或拨打求救电话等待救援。

7.远离不明昆虫,做好防护,进入草木茂密的树林应穿长袖长裤扎紧裤脚袖口,一旦被不明昆虫叮咬,应尽快就医。

8.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上山,不在林区吸烟,不非法野外使用明火。


遇险时如果没有信号应如何求救?

1.烟火信号求救:生三堆火是国际通用的受困信号。生三堆火,使之围成三角形,燃烧的火焰可以发出求救信号,也能防动物的袭击。

2.灯光信号求救:夜间使用手电筒或闪光灯向飞机或远处可能有人的地方发出求救信号。灯光求救方式为“三短+三长+三短”。

3.沿途做好标记:一方面可以让救援人员发现,另一方面在自己返回时,不至于迷路。

户外活动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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