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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迎“体检”,高处作业亮红灯!

2025-9-17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8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3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龚某某,正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6米处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责令该公司 ...
        案情简介ehs.cn

2023年3月1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龚某某,正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6米处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龚某某进行高处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而对作业人员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本案中,该公司安排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龚某某进行高处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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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偶尔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也属于高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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