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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5年11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5-12-1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71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环境保护1、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公告2、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环境保护


1、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公告

2、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


安全生产


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修订)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6、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11-15

2025-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要求,家用电冰箱和冰柜行业将全面禁止使用氢氟碳化物(HFCs)作为制冷剂。为履行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

  二、本公告所适用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GB/T8059—2016)中定义的,由一个或多个间室组成且能够控制在规定的温度下、具有适合家用的容积和结构、使用自然对流或强制对流、消耗一种或多种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含出口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不含车载冰箱。

  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家用电冰箱和冰柜行业制冷剂用途HFCs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HFCs的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生产使用HFCs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家电制造企业需在2026年前完成技术切换,违规使用HFCs的企业将被依法处罚。

2、HFCs生产企业生产商将面临家电行业需求清零,需依赖其他领域(如工商制冷、汽车空调)消化产能,但后者亦有逐步淘汰计划(如2029年禁用GWP>750的空调制冷剂)。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11-10

2025-11-10

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1、出口产品涉及新增13种化学品的化工生产和贸易企业若向美墨加三国出口相关化学品,必须申请出口许可,否则将面临货物退运、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墨加的企业将直接面临出口流程延长、合规成本上升,可能影响交货周期和客户关系。

2、涉及芬太尼类前体的医药中间体和原料药企业将受到更严格监管。




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11-16

202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防火责任区

第二十一条 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

  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电力、通信、油气管道、铁路、公路、农牧场、工矿、旅游区、开发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划定责任区、配齐设施、定期排查隐患。

防火区内的新扩改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验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在防火区内新(改、扩)建工矿企业、旅游区、开发区或成片造林种草,其防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运营。

高风险期的防火管制

第三十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高火险期必要时可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叫停居民生活用火,企业动火、爆破、焊接等作业一律暂停。

灾后恢复

第五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

火灾发生后,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植被,否则将被追偿生态修复费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11-27

2026-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供应链尽职调查

第七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无证,仍为其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的,按违法所得1–3倍并处罚款(上限5万元);平台、物流、仓储、园区招商部门首次被明确为连带处罚对象。

2、外包、外租、承运、供应商一旦出现无证生产、非法储存,平台或发包方亦要连带受罚,供应链尽职调查必须下沉至“证照+现场”双重核验。

按日计罚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等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1、责令整改期满仍未改正的,每日加处原罚款额3%,直至整改完成;6个月拒不履行的,可依法拍卖被查封设备抵缴罚款,执行强度与环保按日计罚看齐。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11-13

2025-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七、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1、“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细化为4类情形,提前几分钟下班出车祸也可认定工伤。

2、企业考勤制度必须刚性,默许“早退”将被视为默认工作时间,争议时处于不利地位。

居家/远程办公

九、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1、职工按单位要求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认定工伤;仅凭微信、电话偶发沟通不算工作原因。

2、远程办公、混合办公企业需在居家协议里明确“工作时间、任务指令、安全提示”,否则摔伤、猝死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无论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出现“把业务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个人挂靠经营”两类情形,社保部门必须受理伤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赔偿责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被挂靠方承担。

2、建筑、物流、外卖、网约车平台及“层层转包”型制造外包商首当其冲,不能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抗辩。

3、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以及在校实习生、新业态人员,可参照项目参保方式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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