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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6年2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6-3-17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782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受控用途是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是指管控物质在完成受控用途淘汰后,在特定领域如实验室分析、检验检疫(甲基溴)、加工助剂(四氯化碳)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6-02-09

2026-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生产配额许可

一、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一)对生产(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即副产,以下同)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依法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受控用途是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是指管控物质在完成受控用途淘汰后,在特定领域如实验室分析、检验检疫(甲基溴)、加工助剂(四氯化碳)等用途被允许使用。原料用途是指作为原辅材料并通过化学反应最终转化为其他化学品的用途。
  (二)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首次申请应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管控物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和生产业绩。非首次申请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需要进行生产配额调整的生产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当年度生产配额调整申请表。调整后配额减少的单位还需提供年度生产情况说明;通过调整首次获得生产配额的单位应当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新建成管控物质原料用途生产装置且对外销售的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或按有关规定申请当年度生产配额,并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物质的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

使用配额许可和备案

三、加强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六)对管控物质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七)对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和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管理。
  使用配额申请和配额调整申请的时间、材料等,与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一致。

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100吨且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大规模HCFCs使用企业,应依法申请配额许可。

使用备案

(八)对以下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1.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2.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3.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4.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5.管控物质溶剂(除尘剂)复配单位;
  6.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7.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
  8.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受控用途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还需提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无需备案。

列表中的八种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6-02-06

2026-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3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延长3年从业年限,降低新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的周期和费用。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6-01-30

2026-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发生事故,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报告公安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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