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关于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公 ...
颁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颁布日期:2026-06-12 生效日期:2026-08-15① 出台背景及意义《生态环境法典》《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常态化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旧版 2021 试行文件层级不足,需要正式行业标准固化法定要求,将排查由自愿指导变为刚性合规义务。提前发现地下渗漏隐患,避免地下水大面积污染,防止企业面临巨额场地修复、行政处罚、停产整治风险;为企业闭库、搬迁、转让时场地调查提供前置支撑。ehs.cn HJ 1478-2026是国内首套土壤+地下水协同防控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全链条管控,将生态环境法典的抽象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检查、可追责的技术规范,与排污许可衔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义务需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强化“一证式”监管)。 ② 主要内容 (一)主要变化 a) 排查范围缩减,只查埋地储罐、地下管网、防渗池等隐蔽设施; b) 新增渗漏无损检测,不允许仅做目视; c) 138 项固定隐患清单,分级限期整改; d) 统一台账格式,档案长期留存; e) 频次:年度全面排查,地下设施半年一次专项检测。 (二)主要内容 章节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 其他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等 3.术语和定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重点场所、防渗阻隔设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泄漏检测设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整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4. 总体要求 4.1基本原则:精准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4.2 一般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当年对厂区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之后每2~3年开展1次。 4.3 工作程序:排查范围确定→现场排查→隐患整治→档案建立。 5. 排查范围确定 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识别有毒有害物质→建立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清单 6.现场排查 6.1 现场排查:重点排查内容如下(排查要点参见附录C) 6.2 排查方法与隐患判定 6.3 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7.隐患整治 7.1 开展隐患整治 7.2 更新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8.档案建立 建立并保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档案 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重点关注隐患排查整治规范性、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识别全面性、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排查结果准确性、隐患整治有效性等。 重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排查要点(附录C) 类别 具体对象 排查重点 生产区 生产车间、装置区 地面防渗、围堰、泄漏收集、日常巡检 储罐类 地下储罐、接地储罐、离地储罐 防渗阻隔设施、渗漏检测系统、阴极保护 池体类 废水池、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 防渗层完整性、渗漏检测、检修维护 管道类 地下管道、接地管道、架高管道 防渗保护、泄漏检测、更换周期 货物储存装卸区 干/湿货物储存区、装卸区 防渗地面、围堰、防滴漏托盘、苫盖顶棚 固废贮存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按GB 18599、GB 18597要求执行 废水处理 污泥间、药剂间、泵房、管道沟渠、池体储罐 分类参照对应设施排查要点 废气处理 涉及液态物料的废气处理装置区 参照生产区、储罐、池体、管道要点 其他活动区 分析化学实验室、维修车间等 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储存、处置环节 ③ 对企业的影响 正面利好:减少重复检查、标准清晰、可自主排查、提前规避高额修复风险 管控压力:必须开展专业检测;未落实将按违反排污许可处罚;重大隐患必须停产;资料永久存档。 近期工作安排:梳理地下隐蔽设施、编制年度排查计划、采用标准台账、按期开展渗漏检测、老旧防渗设施提前改造。 a) 8 月 15 日正式实施,停用旧版试行排查模式,严格执行 HJ1478-2026; b) 对照附录清单,梳理厂区全部埋地储罐、地下管线、防渗池等隐蔽设施,建立专项设施台账; c) 制定年度计划:每年 1 次全面排查,埋地设施每半年开展一次无损渗漏检测; d) 使用标准附录 E 台账模板,完整保存检测报告、影像资料、整改验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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