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某项目工地,吊运混凝土料斗时承载钢丝绳断裂,掉落的料斗砸中1名工人,造成该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ehs.cn 事故发生后,班组长赵某军立即组织现场工人将王某争从事故位置转移至首层顶板位置等待救援,赵某军同步向项目负责人胡某国报告,胡某国口头向总包单位安全总监张某为报告事故,坤×公司私家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争送往医院抢救。项目经理姜某强接报后向宝安区住建事务中心报告事故。 7月14日2时39分,医院宣布王某争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人员进行询问、第三方检测及司法鉴定,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指挥人员在吊物(料斗)下方有工人时仍指挥吊运作业;在吊运混凝土过程中,料斗四根钢丝绳发生断裂,料斗坠落砸中冒险停留在下方的涉事工人,造成本起事故。 直接原因分析: 1.指挥人员张某在吊物(料斗)下方有工人停留的情况下,仍指挥塔吊进行吊运作业。 2.工人王某争安全意识不足,冒险停留在吊物下方危险区域,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料斗钢丝绳的材质及承载能力不满足安全要求,缺乏涂油等维护保养,钢丝存在腐蚀脆化现象。经长期多次起重吊运作业后,存在断裂风险,当瞬间冲击载荷大于涉事钢丝绳的极限承载重量时,会导致钢丝绳发生断裂。 《事故勘验鉴定报告》结论: 涉事钢丝绳承载能力不足(其破断拉力为16.64kN),钢丝存在腐蚀现象。装载混凝土的料斗重量逼近了钢丝绳的破断载荷(约3t),加之吊运过程中的制动或晃动会产生一定的附加冲击载荷,当某次瞬间的载荷超过了钢丝绳的破断载荷时,钢丝绳发生了断裂;现场人员指挥不当,指挥吊运作业时,料斗从人员上方通过;王某争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吊运作业过程中,站立在吊运混凝土的料斗下方且未与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导致被突然掉落的料斗砸中身体,发生了本起事故。 事故前有关情况及现场勘查情况 2025年1月3日,坤×公司采购80米直径16mm的银白色钢丝绳用于现场方形料斗的钢丝绳更换。1月5日,钢丝绳进场,坤×公司仓管员报施工总承包与监理单位验收,提供了产品质量证明书。坤×公司安全员领用该批钢丝绳并安排工人安装到三个新购买的混凝土料斗及其余方形料斗上。直到7月13日事故发生,坤×公司未对料斗钢丝绳进行涂油等维护保养。 涉事料斗一侧已变形,溅有少量血迹,测得涉事料斗的高度约1.4米,直径约1.4米;连接料斗四角位置的钢丝绳均已断裂;断点处的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生锈。 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涉事工人王某争安全意识不足,冒险停留在吊物下方危险区域作业,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坤×公司指挥人员张某在吊物(料斗)下方有工人停留的情况下,仍指挥塔吊进行吊运作业。张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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