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环境保护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5.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安全生产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6.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颁布日期:2026-07-08 实施日期:2027-01-01 内 容:征税范围与试点行业 关键内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一)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排污许可证中未标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 第四条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工作。 首批纳入征收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上述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结合试点情况,将适时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的其他行业全面纳入征收试点范围。 影响 属于首批8个试点行业,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在许可证中标识了VOCs排放的企业,列入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试点范围; 后续行业范围将动态扩大,企业需持续关注政策走向。 内容:分级税收优惠机制 关键内容 第十一条 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的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B级的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当期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计算缴纳的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不按排放浓度值享受税收优惠。 影响 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等级直接挂钩税负成本,A级企业减税50%,B级减税25%。但存在数据造假等违规情形时当期优惠资格将被取消。 内容:违规情形与惩罚性计收 关键内容 第十七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条款规定计算当期排放量。其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生产工艺过程排放源项、废水集处逸散排放源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源项、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源项,以其当期该排放源项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敞开式循环水排放源项、火炬排放源项,以产排污系数法计算结果的1.5倍作为当期排放量: (一)少报排放源项; (二)单个排放源项少报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比超过百分之四十; (三)篡改、伪造涉挥发性有机物应税排放量计算的监测数据、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检测数据、泄漏检测与修复数据。 纳税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18种挥发性有机物单项物质排放量进行虚假扣除的,按照该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首次真实有效的监测数据的0.5倍计算虚假扣除期间排放量,并予以扣除。 影响 少报、漏报或数据造假等行为,将会触发惩罚性计税。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颁布日期:2026-07-03 实施日期:2026-07-03 内 容:总体要求 关键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以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需求为牵引,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为保障,以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主线,统筹推进一体化建设和数智化转型,聚焦网络布局、业务支撑、质量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能力五大领域协同发力,推动公共监测提质增效、自行监测规范有序,以更高标准保证监测数据 “真、准、全、快、新”,夯实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监测根基。 到 2030 年,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建成天空地海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国家监测网络实现体系化运行和数智化升级,央地监测网络协同布局、互联互通。新污染物、重金属、生态问题等风险预警监测能力基本形成。自行监测穿透式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数据质量持续提高。监测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取得突破,主流监测装备基本实现自主可控。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全面加强,部分地区率先建成现代化监测体系。展望 2035 年,与美丽中国建设进程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监测综合实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影响 《规划》提出,自行监测将纳入全国统一的智能化监管体系,同时监测装备数智化升级已被列为重大工程,企业污染物排放将面临更精准、更全面的监管; 到2030年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联网率设定为95%,企业需按当地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联网,企业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将进一步明确; 新污染物协同监测与温室气体监测能力建设均为规划重点方向,相关行业宜前瞻布局技术储备。 关于印发《“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日期:2026-07-05 实施日期:2026-07-05 内 容:总体要求 关键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牵引作用,更好统筹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关键,深入推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稳步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将绿色低碳导向融入国民经济循环各领域各环节,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更多绿色经济增长点,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 到203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实现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推进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影响 碳排放强度是“十五五”项目节能降碳审查和评价的关键指标,新建“两高”工业项目需落实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逐步覆盖石化、化工等行业,配额分配将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 《规划》布局了绿电直供模式、零碳园区和零碳工厂建设、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等支持政策。 建议企业将碳效水平纳入中长期规划,关注碳市场扩围和配额分配机制进展,把握绿色金融和产业升级的窗口期。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颁布日期:2026-07-06 实施日期:2026-07-06 内 容:主要目标 关键内容 “十五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目标是: 总量目标。203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8亿吨标准煤左右。 发电目标。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35亿千瓦左右,年发电量达到6万亿千瓦时左右;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达到28亿千瓦以上、装机占比超过50%,年发电量4万亿千瓦时以上,发电量占比达到30%。 非电利用目标。2030年,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总规模较2025年增长1.5倍,折合约1.5亿吨标准煤。 可靠替代目标。2030年,全国风电光伏(含源侧配建储能)平均置信出力达到8%(风电11%左右,光伏6%左右),迎峰度夏度冬晚高峰风电光伏(含源侧配建储能)电量占比达到20%以上,提高约10个百分点。“十五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可靠顶峰发电能力3亿千瓦以上。 影响 重点用能行业将逐步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相关考核机制将纳入企业碳管理体系; 《规划》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绿色转型路径,包括建设零碳工厂、推进风光供热、应用绿色氢氨醇替代传统燃料等,并配套完善了绿证交易、电力市场及价格结算等长效机制; 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后续实施政策,提前做好用能结构调整与市场交易能力建设,以主动适应政策导向,有效应对中长期用能成本与碳约束的变化。 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颁布日期:2026-07-08 实施日期:2026-07-08 内 容:总体要求 关键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全过程生态环境风险为目标,统筹推进重点攻坚和系统治理,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问题,扎实推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持续强化固体废物全链条监管。到 2030 年,重点领域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得到有效管控,非法倾倒处置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 “一张网” 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建成一批 “无废城市”。 影响 《规划》提出,危险废物填埋量占比从约13%降至10%以下,重点大宗固废(磷石膏、赤泥、锰渣等)贮存填埋占比从约56%降至30%以下,倒逼企业大幅削减填埋、转向利用或预处理; 推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危险废物需实现“五即”、“一码贯通”和运输轨迹实时追踪,90%以上重点管理单位需接入全国平台。 企业将面临更严格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化非现场监管,合规成本与违规风险均大幅上升,建议企业提前布局台账完善、设施改造、技术升级和“无废集团”等主动治理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26-07-24 实施日期:2026-07-24 内 容:企业自考机构及劳务派遣考试 关键内容 一、关于考试机构和人员 (二)企业自考机构 企业总公司或者子公司设有自考机构的,其总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均可申请在该自考机构参加考试。上述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自考机构考试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资格申请表》应当同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证明。 影响 企业自设考点的,可统筹安排集团内及劳务派遣焊工在本机构考试,但需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申请用章及社保材料审核。 内 容:动火作业考核 关键内容 三、关于动火作业考核 截至2026年8月1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的,在证书到期复审(含符合免考复审条件的情形)或者期间申请新增焊接项目时,应当按照《考核细则》要求参加动火作业考核。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能力。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考相关部门做法,制定本省动火作业实操考核的细化要求。 影响 ———————————————————— 需要核查最新法规或评估企业合规性?立即访问 www.ehs.cn 获取在线法规库及评估服务。 如需定制EHS法律法规一站式合规解决方案,欢迎垂询! |
前一篇: EHS.CN法规解读:PCB行业EHS法律法规更新——2026年第2期
后一篇: 无
![]() 路过 |
![]() 雷人 |
![]() 握手 |
![]() 鲜花 |
![]() 鸡蛋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