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管理者和安全人员一直有个误区: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只会处罚单位,不会追责到个人。ehs.cn 厦门那起真实处罚案例直接打破这个认知,企业被罚 1.9 万,法定代表人个人罚款 2.9 万,个人罚金比企业还高。 很多人看到处罚决定书会疑惑:无证干活,为什么老板被罚得更多?这两笔罚款依据的并不是同一条法规。今天结合现行《安全生产法》,还有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应急管理部 19 号令新规,把无证上岗的处罚主体、罚则边界讲清楚。 一、核心结论,三句话看懂处罚逻辑 第一句,初次查出无证作业,处罚对象是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个阶段,一般不会直接处罚一线作业工人。 第二句,整改到期仍不改正,处罚会落到相关责任人身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罚款十万至二十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到五万元罚款。车间主任、安排作业的安全人员、审批票证人员,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人。 第三句,主要负责人明知员工无证,依旧安排上岗,单独追责。依据法规,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罚款二万至五万元。这条罚款和企业处罚并行执行,不是二选一。 额外重点提醒:依据工贸令 10 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属于需要停产撤人的隐患类型,不是普通轻微违规。 二、厦门真实案例拆解:个人罚金为何高于企业 2024 年 6 月 25 日,厦门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核查,查实一家制造企业两名员工,在没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开展电焊作业。 关键事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清楚两人无证,仍然安排作业,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限期整改指令。 最终处罚结果: ◆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罚款 1.9 万元; ◆ 法定代表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罚款 2.9 万元。 两项处罚法条相互独立。企业罚款是因为使用无证特种作业人员;负责人罚款,是明知无证仍然安排作业、隐患管控失职。这就是个人罚款超过企业的根本原因。仅 2024 上半年,当地就查处特种作业无证、持假证上岗案件 62 起。 三、2026 年 6 月 1 日新规,用假证处罚力度大幅上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9 号令),2026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旧的 30 号令同步废止。其中改动幅度最大的,就是使用伪造证件的处罚条款。 旧 30 号令: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警告并处 1 万至 3 万元罚款;个人伪造冒用证件,警告并处 1 千至 5 千元。 新 19 号令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没有核验证件真伪,安排持伪造、变造或者他人证件人员开展特种作业,参照安全生产法处罚。限期改正最高罚 10 万;逾期不改,停产整顿,企业罚 10 万~20 万,直接责任人罚 2 万~5 万。 同样的使用假证行为,新规企业罚款上限从 3 万提升至 20 万。19 号令还新增企业法定义务:企业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未建立档案,责令限期改正,最高罚 2 万;逾期不改,处 2 万至 5 万元罚款,档案缺失本身就属于可处罚项。 四、三类情形,罚款直接落到个人头上 很多安全人员不清楚,不是只有无证操作的工人会被追责,下面 3 类场景,相关人员都会被处罚。 1、限期整改到期拒不落实。主管人员、作业票审批人、安排作业的班组长,都属于直接责任人,罚款 2 万~5 万。 2、主要负责人明知无证仍安排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 94 条,限期改正罚 2 万~5 万;逾期不改,罚款 5 万~10 万,还可责令停产停业。厦门案例,适用的就是这条。 3、作业人员本人的违规追责: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证书,撤销证件,罚款五千至二万元,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租借、转让特种作业证件,会被行政处罚;买卖、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触及刑法; 一旦事故发生,作业人员存在责任,会被暂扣、吊销证书;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容易踩坑:不同特种作业,监管部门不一样 同样是无证上岗,电焊、叉车、建筑特种作业,执法依据、监管单位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电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监护等特种作业,归应急管理部门监管,适用安全生产法、应急部 19 号令; 叉车、起重、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归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罚; 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操作,归住建部门,适用建筑施工相关法规。 温馨提示:本文为安全科普解读,现场执法以现行法规文本、属地监管部门判定为准。 ——————————— 需要核查最新法规或评估企业合规性?立即访问 www.ehs.cn 获取在线法规库及评估服务。 如需定制EHS法律法规一站式合规解决方案,欢迎垂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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