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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1-6-10 09:21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216 | 评论: 0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6月2日,中
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6月2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要求各地、各部门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依靠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增创社会和谐新优势,力争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意见》强调在全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是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是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要求党委各工作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省委、省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省直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五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地级以上市发生一宗特别重大事故或两宗重大事故、县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乡镇(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意见》还强调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等内容。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要求各级财政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市、县(市、区)两级监管能力不被削弱,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并得到加强,乡镇(街道)可通过设置综合办事机构、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或探索委托代理等方式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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