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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防用人单位延付工伤赔偿金

2011-10-10 10:4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93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广播网
摘要:  用人单位恶意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以拖延赔偿时间,职业病维权者对该现象必须引起高度的注意。
  用人单位恶意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以拖延赔偿时间,该现象必须引起高度的注意。

  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了解到,2011年1月至8月底,该院共受理用人单位因不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10件。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没有为职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且其起诉的证据明显不足、理由明显牵强,对案件判决结果也持放任态度,存在名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则恶意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以拖延支付工伤赔偿金的嫌疑,该现象必须引起高度的注意。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东湖法院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立法、创新模式,实行诉前保证金制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之前需将一定的保证金缴至法院的标的款账户内。该保证金所起的作用:一是可以杜绝用人单位起诉的随意性;二是用人单位一旦败诉,有足够的金额赔偿劳动者。

  二、改革现有工伤争议走行政、赔偿争议走民事的分离式审理模式,建立行政、民事合一的劳动争议速裁法庭,实行工伤认定附带工伤赔偿金支付的审理模式,集中解决工伤认定及赔偿金额的问题,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此外,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查处力度。

  四、将营造社会诚信体系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相结合起来。要将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情况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来,对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要记入不良诚信记录,从多方面对其加以限制,以促使其依法用工、文明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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