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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用工安全存盲区 总局立法护民工

2011-10-13 09:3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62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1012日消息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就《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送审稿)》对外征求意见。该规定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农民工等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立法的空白,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及合法权益。 ...
  1012日消息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就《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送审稿)》对外征求意见。该规定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农民工等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立法的空白,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及合法权益。

  外协用工安全监管存盲区

  随着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深化,企业用工制度和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据统计,2010年底,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在高危行业,农民工占到了总用工量的60%以上,在建筑行业更是高达80%以上。而目前企业对非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称谓不一,如:农民工、外委工、外包工、协力工、外用劳务工、劳务派遣工等,现统一称为“外协用工”。

  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众多会员企业反映,外协工为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系列难题,特别是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和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等问题,给企业带来诸多困惑。

  而一些企业忽视外协工的安全。有的对外协用工的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工程项目则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有的注重揽工程、要效益、轻安全,大都不愿意在安全上添设备、作投入,在安全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而发包企业对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许多企业为了赶工期,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对违反作业安全的行为熟视无睹。在建筑市场,由于竞争激烈,建设项目单价过低,导致安全投入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竞得项目投标,一味压低项目报价,缩减项目安全投入,忽视安全生产和对外协工的安全保护。

  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规模小,人员构成主体为农民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而外协工的流动率在30%以上,安全管理水平低,增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由于外协用工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使其极易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而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劳动关系管理的规定,对与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

  规范外协用工企业安全管理

  据了解,今年初,国家安监总局将“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管理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管现规定明确划分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职责。规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规定体现了维护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权益保障的宗旨。对涉及到外协工生命安全和权益保障等内容,及安全费用、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缴纳责任方,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用品的提供方,均给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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