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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正草案有望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2011-10-25 08:1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85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网
摘要:北京10月24日电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有望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记者从此间的会议上获悉,草案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北京10月24日电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有望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记者从此间的会议上获悉,草案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要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在国家层面是明确的,但在地方层面,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哪个部门不清楚。

  据此,法律委员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明确上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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