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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1-12-2 12:58 | 发布者: leven.yao | 查看: 2349 | 评论: 0 | 来自: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摘要: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关系到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和程序,明确规划内容,强调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增强规划的权威性。(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

  二是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活动,要求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投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并明确了对设施建设的要求。(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三是明确要求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申请领取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明确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排水户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防治内涝灾害的有关措施。(第三章)

  四是确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许可制度,明确对维护运营单位的要求,规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管理以及使用,规定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四章)

五是规范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强化应急处理措施,划定设施保护范围,明确禁止从事危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加强施工中对设施的保护,明确排水主管部门的督查责任。(第五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ps@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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