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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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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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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哈安监发〔2014〕33号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4-22生效日期:2014-04-22

各区、县(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规定,现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市)安监局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安全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隐患”的理念,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对2012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梳理。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收缴,并于5月15日前统一交至市安监局人事培训处。与此同时督促上述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三、今后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监部门在调查处理事故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收缴并督促其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四、市安监局人事培训处将结合即将开展的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将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处罚。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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