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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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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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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2014]4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5-13生效日期:2014-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近日,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开展探伤作业期间,非法雇用无资质人员开展γ射线探伤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一枚Ⅱ类放射源丢失,致使他人受到超剂量辐射照射,引发急性放射病。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环保部门经过一天多全力搜寻,成功锁定丢失放射源并妥善收贮,有效控制了事故后果的扩大。为了汲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以高风险放射源为重点的紧急专项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提出“中国核安全观”,将核与辐射安全定位为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保部门要清醒认识辐射安全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责履职,全力做好放射源的监管工作,严防放射源失控。

  二、全面开展高风险放射源的专项检查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在2014年7月1日前,按照《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和《γ射线探伤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环核辐函〔2012〕17号),针对行政区内的γ射线探伤单位,认真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

  1.要求各γ射线探伤企业高度重视辐射安全工作,将辐射安全提升到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全面自查本单位的辐射安全,重点自查单位责任是否全面履行到位,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是否按要求办理放射源的转移审批、异地使用备案等手续。对所属的各型γ射线探伤机进行严格的性能检查,绝不允许设备带病运行。

  2.要求所有从事γ射线探伤的人员必须是符合法定要求、经过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临时外聘人员一律不得从事γ射线探伤作业。

  3.要求所有核查γ射线探伤单位的操作规程或操作程序文件必须符合我部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的应立即进行修改并组织所有操作人员学习贯彻。

  4.要求所有γ射线探伤作业必须同时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操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和操作现场没有配备辐射剂量监测仪的,不得开展任何γ射线探伤作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放射源安全保卫的技防和人防措施的监管,重点监管放射源生产单位,使用Ⅰ、Ⅱ类放射源的单位,以及有Ⅲ类以上放射源暂存库的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查找安保设施薄弱环节,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支持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放射源安全大排查

  公安部日前已在全国范围部署治安系统对行政区内放射源及涉源单位进行安全大排查,严防放射源丢失、被盗,被不法分子利用。各级环保部门要支持并协助公安部门全面开展该项工作,并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严格监管放射源,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放射源等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四、清查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认真清查已收贮的各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按照附件要求核查统计上报。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有效联系和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防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已收贮的各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

  五、做好公众沟通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辐射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进展,及时进行信息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网络上的公众质疑,要组织专家予以解答,在适当时机举行公众沟通会。

  六、及时总结工作进展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推进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有关工作的进展和统计数据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我部。

  附件:1.省(区、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台账明细表

  2.省(区、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统计汇总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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