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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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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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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邮发[2007]152号

颁布部门:国家邮政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7-11-06生效日期:2007-11-0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月20日被《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通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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