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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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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文〔2014〕148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7-30生效日期:2014-07-3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察工作,规范环境监察行为,提升环境监察效能,促进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形势,切实把握环境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省委、省政府始终把环境保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重要抓手,积极探索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四化同步科学发展路子,相继出台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关于建设美丽河南的意见》,组织实施了“蓝天、碧水、乡村清洁”三大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明年即将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 “两高”司法解释,构建了更加严格规范的环境保护监管体系,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新的职权,既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给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总体上看,我省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大、增量多,污染减排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环境容量明显不足,已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环境监察执法手段单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环境状况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环境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话题,成为事关民生的大事,环境保护仍然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迫切任务。环境监察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察机构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职能部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保持清醒头脑,站位全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环境监察工作,着力在持续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环境安全上,开拓创新,主动作为,以更大的决心、更新的理念、更硬的措施,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二)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抓手,以国家、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为依据,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着力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丰富执法手段、强化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重拳打击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有毒物质等环境污染犯罪,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守好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底线,为推动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健康、保障环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三)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环境监察责任制,深化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坚持按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片负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一级干好一级的事,各级尽好各级的责。

  2. 依法依规、公正高效。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执法,按照政策制度、监察标准办事,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能,加强环境监察执法的执行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3. 惩防并举、教管结合。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完善惩处措施,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4. 健全机制、创新发展。不断创新执法理念,探索执法手段,完善执法机制,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推进环境监察执法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二、加强日常监察,着力服务环保中心工作

  (四)落实污染源年度核查。坚持污染源年度核查制度,每年年初对辖区内污染源开展年度核查,全面检查重点污染源企业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环保手续是否完善;检查主要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实填写《污染源年度现场核查表》,掌握情况、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五)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明查与暗查、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一般与重点、自查与互查以及重点时段突击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污染源、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以及农村与生态现场环境监察工作,重点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燃煤发电、钢铁、水泥、造纸、皮革、酒精、淀粉、纺织印染等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掌握企业排污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环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安排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围绕影响环境质量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开展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水污染、区域流域、畜禽养殖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集中力量,一个行动、一个时期解决一个突出问题。

  (七)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特别是对涉及饮用水源污染、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落实五个“第一时间”的要求,积极协助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八)及时处理环保投诉举报。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安排专人接听、记录、查处,确保环保热线24小时畅通,认真处理和回复举报。加强对环保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效能管理,适时对已查处案件开展后督察,确保件件有落实,件件不反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重大信访案件督办机制和追责机制,确保问题有效解决,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九)加强环境监管信息通报。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加强信息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十五小”、新“五小”,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搬迁的,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政府,予以关停取缔;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所污染物超标排放,破坏河道生态和城市饮用水源安全,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发改、工信、国土、住建、卫生、水利、工商、安监、林业、畜牧等部门通报。

  (十)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指导企业选拔掌握环境基本法律、污染控制基本技术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环境监督员,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完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定期组织企业环境监督员培训,提高监督员环保素质,切实发挥监管作用,提升企业自主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十一)大力推进规范执法。全面推行《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严格落实程序规范、实施规范、审核规范和建档规范,定期组织培训,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通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实现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力、执法成效明显。

  (十二)严格进行调查取证。以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为依据,围绕确定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均应签名并标注日期,保证调查取得的书证、物证(影音资料)要素齐全,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形成证据链。

  (十三)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出重拳、用重典,特别是群众反复投诉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放纵。明年起,要按照新的环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对拒不整改,拒不配合检查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进一步强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约谈等手段的运用,促使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监管的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监管的积极性;加大列入环保“黑名单”、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等措施的落实力度,督促企业承担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增强污染治理的主动性。

  (十四)及时移交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严格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力度。采取专项检查、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涉危、涉重及环境敏感企业的监管。发现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全面、准确收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证据,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移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五)健全完善执法文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填写,明确现场检查结论,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被检查人要签字落款。进一步完善环境违法案卷调查文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作立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证据材料、视听资料材料、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终结报告、案卷移交登记表等文书档案。省厅将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四、严格标准程序,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

  (十六)全面开展排污申报审核。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开展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督促所有排污者于年初和每月(季)终了后依法如实对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申报。资料审核要重点审查申报辅助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填报类型是否正确,填报内容书写是否规范。现场审核重点审查申报表填报数据与原始记录、台帐资料、票据凭证、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是否相符,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能力、运行状况与实际处理能力是否相符,了解发现排污单位是否有谎报、瞒报或其他非法排污现象。通过审核,对申报存在问题的排污者,下达《排污申报登记表退回通知》,要求其限期重新报送申报材料,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对虚假申报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七)科学核定排污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选取核定方法,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控设施应通过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环境监控机构应将修约后的监控数据报表盖章签字后正式通报环境监察机构;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监督性监测数据应出自当月或当季的监督性监测报告,且报告中监测点位、监测工况、监测方法等各项指标应全面;使用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应依据排污者月(季)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消耗、能源和燃料消耗、生产天数等有关资料,采用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使用污染排放特征值核定小型、三产排污者和无组织排放的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污染物排放特征值数据核算排污量。各种核定方法核定的排污量应能互相验证,当使用排位靠前核定方法核定出的排污量与企业实际排污状况有较大差别时,要进行综合比较,选用与企业排污情况最相近的核定方法。建立排污核定及排污费征收集体研究工作制度,对排污量核定结果实行分级会审,确保核定结果准确可靠。

  (十八)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软件开具《排污量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严格执行送达制度,送达回执要内容齐全,不得缺项漏项。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限申请复核的,应按规定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变更《排污核定通知书》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应有相关证明材料,并合规合法。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规定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相应罚款;排污者在规定时限内既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和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者提出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申请的,应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核批准并及时公布;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加征申请减免及缓缴期间的排污费滞纳金。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排污费征收档案。

  五、开展稽查督察,促进环境监察工作落实

  (十九)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制定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对所辖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稽查,每年稽查数不少于所辖环境监察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方式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建立情况、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严格落实《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大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稽查力度。重点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开展情况、重点行业排污量核定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情况、依法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开展稽查,督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规范排污收费的申报、核定和征收工作,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每年稽查数不少于所辖环境监察机构总数三分之一。

  (二十一)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部署,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具体实施,提高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落实质量,督促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六、强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察执法效能

  (二十二)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认真对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查找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业务用房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措施。加大环境监察机构经费保障力度,加强环境监察人员配备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业务用房。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申请验收和复检,推动环境监察标准化验收工作深入开展。

  (二十三)开展环境监察业务技能培训。逐步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年度环境监察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积极推广“课堂理论培训、现场技能培训和执法检查实践”的三步培训法,结合实际开展网络培训,进一步丰富培训的方式方法,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环境监察培训格局。定期开展环境监察大比武活动,以比促学,以比促练,提高环境监察人员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

  (二十四)加强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加快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尽快完成全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移动执法终端全配备,实现移动执法系统的地域全覆盖、工作全覆盖、人员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严格落实《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范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真正发挥移动执法系统在现场执法检查的作用。

  (二十五)强化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注重强化党风廉政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严格遵守环保部的“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注重培养力戒空谈、立说立行,崇尚实干、讲求实效,说到做到、说好做好的优良作风。定期开展干部作风整顿,着力在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上下功夫,促进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树立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为民、开拓、务实、清廉”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十六)推进环境监察执法创新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依法执法、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精细执法等新的环境监察工作理念,以观念创新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创新环境监察执法模式,丰富环境监察执法形式,研究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行痕迹监管模式,有针对性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防范监管执法责任风险。充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共治机制,努力开创环境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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