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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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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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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温政发〔2015〕58号

颁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5-10-23生效日期:2015-10-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18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66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53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三档。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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