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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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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人社发(2016)141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16-06-30生效日期:2016-06-30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容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四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容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变更前的工伤保险费不再调整结算。

  二、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4%、1.5%、1.6%、2.0%、2.1%、2.2%。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后,按照《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常人社规〔2012〕4号)执行费率浮动。

  四、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时间暂定为两年,届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五、溧阳市、金坛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结算。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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