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7-29生效日期:2016-07-29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

  2.删除第二十三条。

  3.删除第二十六条。

  4.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的用盐,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并保留食盐购货凭证。”

  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持证经营情况,应当依据有关盐业法规进行检查。”

  6.删除第三十六条。

  7.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8.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扣押或者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

  9.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查验食盐运输工具;”。

  二、对《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商品房销售完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

  删除第十七条第四项。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4.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6.删除第三十条。

  7.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备案擅自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活动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性缴纳。因特殊情况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四、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年修订)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天津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填写《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