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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殊工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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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7〕30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2-17生效日期:2017-03-01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工作,优化特殊工种工作程序,方便用人单位,维护基金安全,现就我市特殊工种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我市已对符合条件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了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企业不纳入特殊工种管理;今后,凡特殊工种备案企业因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及关闭、停产等原因,原有的特殊工种岗位已不存在或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备案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原工种备案;职工在特殊工种备案撤销前的工作年限仍按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在特殊工种备案撤销后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特殊工种年限认定。因企业原因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撤销而没有撤销的原工种备案,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作为特殊工种年限认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特殊工种备案企业在岗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管理信息库,对企业在岗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要将在岗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情况,按规定在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中如实记录,并按年度打印《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登记卡》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后加盖印章,《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登记卡》由企业存入职工本人档案中。

  三、企业为职工申请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职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中的记录为依据,本人原始档案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清楚或无法确认的,企业要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上岗协议)、历年岗位工资原始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备案人员签字),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或未按要求报送和审核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的,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

  四、企业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时,应首先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在企业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持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对职工的参保资格、缴费情况及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确认后,在社保经办大厅内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市属以上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由职工所在企业或档案代理机构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特殊工种资格认定和退休审批。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属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由职工所在企业或档案代理机构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特殊工种资格认定,经市社保中心复核后办理退休。

  六、企业要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要统一登记造册,按照从事的岗位完善劳动合同,详细记录岗位名称、在岗工作时间等;定期对职工档案情况进行审查,对档案中缺失特殊工种材料的,要按规定补充。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地区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深入企业进行特殊工种岗位核查;要认真执行特殊工种退休政策,严格审查及甄别职工原始档案,尤其是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材料缺失时,严格对企业提供原始材料的审查;要优化特殊工种审批程序,明确分工和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殊工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全市特殊工种管理水平。

  八、实行特殊工种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或参保人员及有关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过特殊工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发相应待遇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九、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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