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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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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7〕99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7-08-25生效日期:2017-08-2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赣府厅字〔2005〕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150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25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

  2.1省级指挥机构

  2.2市县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发布

  3.2.3预警行动

  3.2.4预警解除

  4 信息报告

  4.1报送程序

  4.2报告内容

  4.3续报终报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措施

  5.2.1救治救援

  5.2.2现场处置

  5.2.3流行病学调查

  5.2.4应急检验

  5.2.5事件调查

  5.2.6舆论引导

  5.2.7秩序维护

  5.2.8对外通报

  5.3应级调整

  5.3.1响应级别提升

  5.3.2响应级别降低

  5.3.3响应级别终止

  6 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2.1企业主体责任

  6.2.2监管部门责任

  6.3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信息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经费保障

  7.6动员保障

  7.7培训保障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应对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等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的达到事件分级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家宴及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江西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置。民航、铁路等交通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监管环节、分监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 指挥体系

  2.1省级指挥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的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省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省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附件3);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安全办。

  2.2市县指挥机构

  市、县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可参照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模式运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县级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粮食、卫生计生、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要依据自身法定职责,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评估、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安全事件监测信息主要来源包括:媒体披露、消费者举报、医疗机构报告、企业报告、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协查通报以及其他经核实的公共信息等。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依据事件发生环节、区域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涉及的监管部门拟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涉及的监管部门依法发布或依法由市、县级政府发布。

  (2)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根据需要,选择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县级政府,涉及的省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和等级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依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指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报送程序

  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市、县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应在30分钟内向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市、县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办报告。信息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事发地市、县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粮食、卫生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据事件发生的监管环节、区域和职责分工,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同步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通报相关部门及毗邻地区。

  4.2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3续报终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包括事件概况、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过程、事件性质、责任认定、追溯情况、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总结评价等。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初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关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响应措施

  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危害:

  5.2.1救治救援

  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粮食、卫生计生、公安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环节、区域,依据自身的职责,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企业(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企业(单位)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5.2.3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卫生计生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卫生计生部门接报告后,应立即通报给事件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食品安全办。

  5.2.4应急检验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立即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2.5事件调查

  根据事件发生的监管环节、领域,依法由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5.2.6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APP)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秩序维护

  事发地的县级政府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对外通报

  如事件波及到省外,且需要向外通报信息或请求援助时,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做好工作。

  5.3应级调整

  5.3.1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或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单位、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

  5.3.2响应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3响应级别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 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市、县级政府应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需要政府救济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6.2.1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事件发生的监管环节、领域和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粮食、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企业(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6.2.2监管部门责任

  事件发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提前介入,监督应急处置全过程。事件处置结束后,经查实系因监管失职导致事件发生的,依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36号)等规定追责问责。

  6.3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县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4技术保障

  市、县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经费保障

  市、县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6动员保障

  根据需要,市、县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7培训保障

  市、县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企业(单位)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技能,增强企业(单位)的应急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县级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或修订本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依据自身职责,制定有关专项预案或操作规程(操作手册)。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2.省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省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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