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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烟威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的复函

关于烟威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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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海洋函[2018]376号

颁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8-05-28生效日期:2018-05-28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你局《关于烟威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初审意见的报告》(海北环发〔2017〕182号)收悉。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安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审批职责划归生态环境部。为做好过渡期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经研究,现就烟威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37°42′42.29″N,121°43′04.48″E;37°42′09.99″N,121°43′00.95″E;37°42′04.38″N,121°44′22.27″E;37°42′36.68″N,121°44′25.80″E四点围成的海域,选划为烟威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二、请你局及时将倾倒区选划有关情况通报资源、海事、渔业、军队等相关部门,并在使用期间加强沟通联系,处理好倾倒作业与其他海上活动的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向海军航保局通报倾倒区监测结果特别是水深变化情况。

  三、请你局制定完善的监管方案,组织做好监视监测工作,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监管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照选划报告中的分区倾倒方案进行倾倒管理,确保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各区域均匀倾倒、轮流接纳疏浚物。严格控制倾倒总量、强度和频率。总控制倾倒量不超过770万立方米,年控制倾倒量不超过300万立方米。

  (二)加强倾倒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倾倒作业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控制度,确保倾倒船舶持证、到位倾倒,不得因溢流、泄漏等原因污染沿途海洋环境。

  (三)加强环境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倾倒活动对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通航、渔业资源保护等其他海洋活动的影响,并督促倾倒单位将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报你局备案。

  (四)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设置必要的航行标志和倾倒作业区域标识,要求倾倒单位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不得在大风和恶劣天气情况下施工。

  (五)督促倾倒单位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倾倒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期和洄游期(4-6月)。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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