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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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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厅函〔2018〕321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8-08-14生效日期:2018-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和《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安监总管一〔2016〕54号)确定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实施“一库一档”和“一库一策”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尾矿库“头顶库”基本情况的函》(应急厅函〔2018〕24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摸清“头顶库”底数。要全面摸清以下有关情况:在2015年底统计的1425座“头顶库”之外,各地区是否存在新增“头顶库”;现有“头顶库”是否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哪些“头顶库”已经闭库销号不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哪些“头顶库”下游居民已经搬迁,不再作为“头顶库”监管。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头顶库”数据库,实现“一库一档”(见附件)。要按照“一库一策”原则,完善每一座“头顶库”治理方案。对于重大工程要发挥科研、设计机构和行业专家的专业优势,对原有方案进一步论证,重点完善治理方式选择、进度安排、治理经费筹集等内容,切实提高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科学评估,全面掌握运行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头顶库”企业对每一座“头顶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掌握“头顶库”安全运行状况,为深化“头顶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评估结论应明确尾矿坝稳定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库排洪、排渗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按设计进行排尾和筑坝,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可靠运行并定期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坝体位移、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参数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等内容,并评估确定尾矿库安全度。要严格落实评估责任,坚持“谁评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评估完成后要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因库施策,狠抓病库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头顶库”企业根据“一库一策”,切实落实治理方案。对采用隐患治理方式的,要限期消除隐患,严禁带病运行;对采用升级改造的,要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坝坡比,完善监测设施,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对采用闭库及销库的,要严格履行闭库程序,确保闭库到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尾矿库销库机制,推进尾矿库注销,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对采用综合利用的,要规范程序,先闭库后利用,严禁边回采边放矿;对采用搬迁下游居民的,要制定任务书、时间表,确保全部搬走人员、拆除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并不再出现新的住户和设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头顶库”病库治理工作,督促“头顶库”企业对照治理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2018年底全面消除“头顶库”病库。

  四、严格验收,确保治理效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验收组织工作,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要严格落实验收责任,对于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头顶库”由企业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查;对于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业主丧失管理能力的“头顶库”,原则上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治理项目,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8〕29号)要求,认真组织验收,确保治理达标。

  五、强化监管,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确保稳定的政治自觉。要认真贯彻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清醒认识尾矿库安全生产现状,进一步增强做好尾矿库特别是“头顶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主动作为、压实责任、加大力度,严格管控尾矿库重大风险。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扎实有序推进“头顶库”隐患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水平。

  应急管理部将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分别听取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的汇报,在此期间还将采取明查暗访、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对工作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发生事故的将进行约谈,并公开曝光,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附件:尾矿库“头顶库”档案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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