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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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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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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2-1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使用外国籍船舶承运以下航次临时国内沿海水路运输:
  上海-厦门,运输6台岸桥、4台场桥。
  上述运输条件船舶的技术条件:整机重大件运输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将就上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57,65292643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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