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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明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明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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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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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环函〔2019〕579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

颁布日期:2019-07-30生效日期:2019-07-30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6〕235号),企业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以下简称“四不”)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可不另行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变动由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清洁生产验收的方式予以确认。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确保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符合“四不”条件,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提出

  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的,其委托的服务单位应先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是否符合“四不”要求进行分析,确定其符合“四不”要求的,继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专章(或在方案确定可行性研究专章)详细描述相关分析情况。对经分析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达不到“四不”要求的(即企业生产工艺或设备的改变导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终止其后续的清洁生产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形式实施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改变。企业及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单位应就其材料的真实性及分析的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清洁生产现场评估验收

  服务单位确认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升级改造后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改变符合“四不”条件的,由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专家评估验收工作,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组成中应有具备审查“四不”条件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三、后续管理

  对拟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后,按职能纳入各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基本情况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一企一档”管理。

  附件: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基本情况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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