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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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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9〕81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9-10-31生效日期:2019-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企业用地调查2019年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强力攻坚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为高效规范推进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创造条件。对照企业用地调查年度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要求,倒排工期,细化工作安排,压实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对象全面性、信息采集、风险筛查、质量管理、成果上报等方面的责任,确保调查对象应查尽查;基础信息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确保能够真实反映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各地空间信息整合的国家入库、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应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阶段成果集成报告应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初步采样调查统筹管理

  充分认识企业用地调查与农用地详查的差异性,借鉴农用地详查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不将任务下放到市县级。建议优先采用全流程一包制委托一家任务承担单位或联合体单位,尽量减少委托的任务承担单位数量;若采用分环节分别委托模式,需明确对各环节的衔接、对初步采样调查结果负总体责任的任务承担单位;应谨慎使用样品流转中心。

  针对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环节多、技术要求高、专业队伍匮乏等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务必先行试点打通工作流程,摸清本地技术实力,补齐本地技术短板;制定和完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各环节紧密衔接的组织实施模式,分批平稳实施,避免大批量返工。

  对采样调查过程可能出现的企业进场难、地下情况未知、现场点位调整、重新采样、样品流转超时等问题做好充分预判,细化问题处理流程并明确相关责任方,确保采样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含试点打通全流程、委托任务承担单位、落实物资保障等),全面启动初步采样调查,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工作。

  三、合理确定初步采样调查地块

  基于风险筛查纠偏结果,综合本地钻探采样的技术难度、专业队伍能力、协调准备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初步采样调查工作量,科学确定中低关注度样本地块。对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中低关注度样本地块建议按风险筛查土壤二级指标“地块污染现状”的所有三级指标项和二级指标“土壤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两个三级指标项“重点区域地表覆盖情况”“地下防渗措施”的分值加和排序确定;对在产企业地块,样本地块建议按风险筛查土壤二级指标“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地块污染现状”的所有三级指标项和二级指标“土壤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两个三级指标项“重点区域地表覆盖情况”“地下防渗措施”分值加和排序确定。

  四、严格初步采样调查质量管理

  利用信息化手段落实任务承担单位及质控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强化布点采样方案审核,严格规范采样过程。压实采样单位内部质控责任,要求在撤场前完成自审内审工作;同步启动外部质控,要求对采样单位的前3个地块至少开展1次外审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同步对采样单位人员开展现场培训;及早统一技术要求,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从机制设计上最大程度降低采样返工概率。

  严格样品分析测试的质量管理,对筛选确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能力验证,并组织专家对检测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复核,国家质控队伍视情况跟踪地方实验室能力验证与复核过程;督促检测实验室在正式开展分析测试任务之前完成分析测试方法的确认并形成相关质量记录;参考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工作机制定期检查检测实验室内部质控落实情况,并通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上报系统及时检查样品保存时间是否超过期限要求。

  强化对初步采样调查专业队伍和质控专家队伍筛选。负责布点采样的人员队伍应具备场地调查经验、专业钻探采集设备和相应技术能力;负责分析测试的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测试项目要求的人员、资质、设备及能力;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工作的人员数量要与任务量相匹配,避免产生进度滞后、质量失控、样品失效等问题;加强对专业队伍的宣贯引导与现场实操培训,切实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重视施工安全防范事故隐患

  在初步采样调查过程中,采样单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遵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等企业安全生产及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初步采样调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范。

  采样单位在进场前需制定事故应急管理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开展入场安全培训,与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在进场后需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识别出工作场所中的危险因素,应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踏勘及现场物探等方式摸清地下罐槽、雨污管线、电力管线、燃气管线、通讯管线等地下设施线路的位置、走向和埋深等信息,防止钻探过程中发生意外;在钻探采样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及安全警示线,采取必要的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加强企业用地调查与日常管理衔接

  加强企业用地调查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撑,指导企业排查土壤污染隐患,及时发现土壤污染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扩大,降低后续修复成本。对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高关注度地块,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结合在产企业高关注度地块,依法依规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土壤与地表水自行监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2020年1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监测计划制定。企业自行监测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周边监测结果可上报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平台信息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可供企业用地调查使用。满足企业用地调查质控要求的初步采样调查结果和经地方企业用地调查质控部门评估满足重点监管单位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质控要求的结果,可相互替代使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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