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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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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发〔2020〕2号

颁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1-08生效日期:2020-01-08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1月8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相适应。

  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运行有效,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二、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一)实施最严谨的标准

  1.加快制修订标准。加快制修订促进我省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配套检验方法标准,推进我省地方特色食品产业规范化发展。

  2.强化标准实施。组织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

  (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3.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大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加强粮食等农产品超标区域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区,推进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开展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清单,推进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医药、农药、汽车制造与维修等重点行业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和污染水体治理。

  4.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规范农药生产经营及使用等行为。全面推行农药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农药兽药生产企业“黑名单”管理。集中开展违规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和兽用抗菌药、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私屠滥宰、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

  5.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做好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审核管理。探索建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推动建立粮食质量数据库和质量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建立进口粮食疫情监测和联防联控机制,做好进口粮食风险管控。加强粮食烘干、存储能力建设,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6.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较高品种及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于日常监管,作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深入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综合提升治理工作。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

  7.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加大对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引进力度。推动保鲜冷库建设,探索运用气调封存等保鲜技术储藏保鲜果蔬。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企业、生鲜农产品电商平台等与产地对接,建设中转冷藏保鲜设施和配送中心,推广运输全程温控技术,加快构建运输、分销、零售环节的全程冷链。加快建设完善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等市县冷链物流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从事冷链物流的大型企业,加强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打造出岛快速冷链通道。推进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

  8.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学校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督促网络订餐平台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审查责任、监督责任和维权管理责任。

  (三)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9.健全法规规章。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出台《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一步规范全省水产养殖产业发展。

  10.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综合运用财产罚、资格罚、人身罚、声誉罚等措施,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依法追究故意违法者民事赔偿责任。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和运转顺畅的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做好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线索移送等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11.加强基层综合执法。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市县、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扩大对取证工具、执法装备的配备范围,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装备现代化。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12.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商务诚信示范省”建设。整合共享行政管理产生的信用信息、市场化信用评价信息以及专业化信用评价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等统一纳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落实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强化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的联合惩戒。

  (四)实施最严肃的问责

  13.厘清层级监管事权。依法依规制定省和市县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省级监管部门主要做好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市县监管部门主要承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上级监管部门采取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地方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制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清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专题调研,推动解决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各级党委要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对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三、构建严密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五)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5.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风险高的大型食品企业要率先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功能声称真实。

  16.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认真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主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主动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0%以上。

  17.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海南重要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平台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强化与农业大数据兼容和信息共享。建立食品采购批发信息汇总和共享机制,对乳制品等重点监管食品实现100%追溯管理。加强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生产经营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追溯信息平台,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上传,提高企业追溯实施率。

  18.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力度。推进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肉蛋奶和酒类生产企业、学校食堂、旅游餐饮接待单位、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提升监管部门监管效能

  19.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20.完善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

  四、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改革许可认证制度

  21.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实施“证照分离”,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八)实施质量兴农计划

  22.实施生产标准化示范推广。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完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热带农业的省级农业技术规程和地方标准,支持“菜篮子”生产基地、标准示范场(基地)、标准示范园区及“五好畜产品”养殖基地等建设。到2025年,建成一批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和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23.加大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力度。充分挖掘区域优势农产品,积极主动开展申报“三品一标”认定认证工作。充分利用参加全国性食品博览会和交易会、举办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等机会,大力推介我省农产品品牌。

  24.加强瓜菜病虫害绿色防控。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标准化生产和统防统治。制定重点冬季瓜菜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从生产环节保障质量安全。深入推进瓜菜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

  (九)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25.鼓励海南特色食品企业获得认证认可,鼓励大型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引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打造有影响力的食品品牌,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

  (十)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26.加强食品安全科研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促进食品安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建设一批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重点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

  五、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十一)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

  27.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托现有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用3至5年时间,建立一支政治过硬、忠于职守、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与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相适应的检查队伍。

  28.强化食品安全技术审评和犯罪侦查力量。完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完善专业院校课程设置,加强食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公安机关食品犯罪侦查力量,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在省级、地市级和重点市县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犯罪侦办队伍。

  (十二)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29.建立完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海南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省级平台、海南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落实各级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装备配备标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推进省、市县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鼓励社会检验力量参与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引导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做大做强。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加强对获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三)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

  30.强化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研究。加强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加快推进海南省市场综合监管业务平台建设。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建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推进线上线下监管全覆盖,逐步实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网上排查汇聚和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十四)完善问题导向的抽检监测机制

  31.加大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力度。统一制定食品抽检监测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扎实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强化检打联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完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逐步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分离,提高监管的靶向性。

  (十五)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2.修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组织指挥、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制度,强化培训演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应急方案。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重大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健全舆情事件组织处置、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制度。

  六、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十六)加强风险交流

  33.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正面宣传报道。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鼓励企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直接回应消费者咨询。建立食品安全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十七)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

  3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国民营养周”“世界粮食日”等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推动食品安全科普宣传阵地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合理膳食,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示范推广。

  (十八)鼓励社会监督

  35.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执法职责、依据、标准、程序、结果和监督途径,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监管部门网站和媒体栏目设置,积极搭建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工作平台。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

  36.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其调查摸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聚餐登记、日常巡查、宣传引导等方面作用。

  37.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支持引入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问题发现率,有效预防风险,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

  38.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修订完善《海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加大对举报食品安全行业潜规则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奖励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

  (十九)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9.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收集和分析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数据,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完善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

  (二十)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

  40.建立落实农药兽药产品市场退出机制。大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持续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积极发展综合种养、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市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

  41.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巩固禁养区畜禽退养成果。制定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划,加快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动沼气液水肥一体化技术利用。积极推进田园清洁工程,建立完善农业投入品田间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覆盖全省的农业投入品田间废弃物回收网络。

  42.加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构建产地环境监测网络,探索建立农业环境容量评价制度。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行动,防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农田。在涉及重度污染区域,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二十一)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43.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实行校长(园长)等负责人陪餐制,鼓励家长参与监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推动全省学校食堂在承包环节使用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夯实食堂经营方主体责任。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建设。

  (二十二)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

  44.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主战场,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法生产销售“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

  (二十三)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45.加快推进“明厨亮灶”建设,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探索风险分级和量化分级有机结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鼓励大型和连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用先进管理方式,实施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建设冷链配送系统,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加强旅游景区和接待旅游团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现场监督指导。鼓励网络订餐平台等对外卖食品进行封签,保证配送运输过程食品安全。

  46.推广使用全生物降解的容器包装,到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依法打击废弃油脂加工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制定餐饮门店客用卫生间卫生管理规范,不断改善就餐环境卫生。

  (二十四)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47.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欺诈和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持续深入推进保健食品“五进”专项科普宣传活动。做好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打击传销。严格执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二十五)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

  48.推进“优质粮食工程”质检体系建设。以澄迈县为示范,深入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

  (二十六)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

  49.开展进口乳制品、大米、供港澳食品等重点敏感产品专项治理。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供港蔬菜农药残留专项监测计划,强化口岸食品检验把关。加强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强化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市场。

  (二十七)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

  5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巩固澄迈县、琼海市、东方市、陵水县4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力做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后续遴选及创建工作。

  八、工作要求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51.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好抓实。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十九)加大保障力度

  52.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53.激励干部担当尽责、忠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要主动容错,充分调动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考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时,要听取上级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加强督导考核

  54.建立健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和评议考核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海南省市县发展综合考核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会商,研究解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督查督办,将实施情况纳入省重点工作大督查重要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跟踪督办、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附件: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二、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上级党委的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和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配强领导,建强班子,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党委工作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在食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宣传舆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查督办、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共治等方面,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

  (六)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完善食品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和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保障所需工作经费。

  (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四、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一)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党委常委,要督促和指导财政等部门研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经费。

  (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常委,要督促和指导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三)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常委,要督促和指导宣传、网信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信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四)分管统战和群团工作的党委常委,要督促和指导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五)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常委,要督促和指导政法机关落实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支持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

  (六)其他党委常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和指导分管部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五、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六、各级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组织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

  (四)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五)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食用农产品质量状况预警分析等工作。

  (六)牵头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工作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七)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一)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食品制造行业管理,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食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实施良好生产经营规范,推动食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依法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城市自来水、学校饮用水、农村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在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三)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参与涉及环境污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

  (四)分管粮食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粮食相关部门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

  (五)分管林业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林业部门加强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含产地环境)的安全管理。

  (六)分管住建和城市管理的政府领导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住建和城市管理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工地食堂管理。

  (七)分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工作的政府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和民航铁路等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或者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八)分管公安、司法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公安、司法部门落实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

  (九)联系海关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协调和指导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我省境内造成影响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十)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商贸流通、科技创新、法规标准、经费保障、信用追溯等方面加强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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