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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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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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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3-16生效日期:2020-06-0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12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年3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国际运输集装箱托运人、承运人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则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第一项、第五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五、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规则所称最大营运总质量,是指在营运中允许的包括所载货物等在内的集装箱整体最大总质量,并在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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