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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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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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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海洋函〔2020〕16号

颁布部门: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3-23生效日期:2020-03-2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的请示》(中海油安〔2020〕117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TJT-A5、HY1-1-A2(H)、HY1-1-A11(H)、HY1-1-A12(H)、HY1-1-A13(H)、HY1-1-A14(H)、HY1-1-A15(H)、SHX36-5-A6(H)、CX-B5、CX-B6等10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同意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PY12-1N-2(d)、PY19-1-2(d)、PY19-1-3(d)、HZ10-8-1(d)、HZ10-8-2(d)、HZ10-8-3(d)、HZ26-6-7(d)、HZ26-6-8(d)、HZ26-6-9(d)、HZ26-6-10(d)、HZ26-6-11(d)、HZ26-6-12(d)、LF7-8-2(d)、LF9-8-2(d)、LF7-3-1(d)、LF7-5-1(d)、LF7-4E-1(d)、LF8-1N-1(d)、LF14-8-3(d)、HZ32-3-13(d)等20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上海分公司每月向我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深圳分公司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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