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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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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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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28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4-22生效日期:2020-08-0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保标识”修改为“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并对机动车按照本规定记分”。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八、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调整至第十六项,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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