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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清远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补充名录的通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清远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补充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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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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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0-04-22生效日期:2020-04-22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增补工作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已发布我市2020 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26 家,140个重点源)的基础上,增加重点排污单位补充名录(14家18个重点源,其中土壤环境重点源8个,大气环境重点源6个,水环境重点源2个,其他环境重点源2个),现予公布。

  列入清远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附件:清远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补充名录。xlsx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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